- 索 引 号:QZ09026-0101-2024-00144
- 备注/文号:安农〔2024〕83号
- 发布机构:安溪县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9-06
各乡镇: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119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2024年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37号)文件精神,现将申报2024年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农民合作社项目和家庭农场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2024年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37号)的要求,本次支持对象条件如下:
1.农民合作社项目优先支持2023年及之前评定未获得补助的国家级和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优质社);未获得中央和省级补助的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优质社)。
2.家庭农场项目优先支持2023年及之前评定未获得补助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优质场);未获得中央和省级补助的县级以上家庭农场示范场(优质场)。
3.支持2023年及之前未获得补助的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协会或联盟等、县级及以上联合社示范社(优质社)、农民合作社办公司。
二、申报名额及补助金额
1.农民合作社项目申报名额2个以上,承担国家级、省级示范社(优质社)每个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设区市级、县级示范社(优质社)每个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
2.家庭农场发展项目申报名额3个以上,承担示范家庭农场(优质场)每个补助10万元。
3.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协会或联盟等、县级及以上联合社示范社(优质社)、农民合作社办公司每个补助30万元。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
1.2024年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项目意向实施单位申请表(附件1)。
2.2023年度财务报表。
3.2023年完整的农事生产记录(以“一品一码”追溯管理平台的记录为准)。
4.各类资格证书复印件(例如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书等,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合作社或合作社联合社公章)。
上述材料以书面形式上报安溪县农业农村局(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2号楼813室),联系人:詹敏华,13348519567。
(二)家庭农场培育项目
1.2024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意向实施单位申请表(附件1)。
2.2023年完整的农事生产记录(以“一品一码”追溯管理平台的记录为准)。
3.家庭农场“随手记”记账软件记录截图。
4.各类资格证书复印件(例如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书等,以上复印件需加家庭农场公章)。
上述材料以书面形式上报安溪县农业农村局(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2号楼801室),联系人:谢莉莉,18750451178。
四、申报时间
2024年9月6日至9月14日。
请各乡镇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申报,并将此通知转发到各村基层小微权力微信监督群予以公开。
附件:1.2024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意向实施单位申请表
2.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2024年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37号)
安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6日
附件1
2024年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项目意向实施单位申请表
实施单位 (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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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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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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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单位 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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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 资金用途 |
序号 |
建设内容 |
总投资 (万元) |
建设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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