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26-0101-2024-00118
- 备注/文号:安政办明传〔2024〕31号
- 发布机构:安溪县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01
福建省发电
发电单位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签发盖章 洪天阳
等级 平急·明电 安政办明传〔2024〕31号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119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安溪县2024年农业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项目的落实和实施工作,并据此做好补助资金的申请和使用管理等有关工作。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日
共16页
(此件公开发布)
安溪县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安溪县位于福建省东南沿海,厦、漳、泉闽南金三角西北部,以丘陵山地为主,河谷盆地串珠状分布在西溪、蓝溪沿岸。全县茶农户数约20万户,茶园面积约60万亩,户均承包地面积约3亩。自2018年列入福建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试点县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采取服务载体多层次、服务机制多形式、服务内容多元化等有力措施,探索出了丘陵地区推行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有效途径。
二、项目目标
2024年全县完成农业社会化服务面积5000亩,补助资金30万元。聚焦一家一户小农办不了、办不好或办了不划算的农业生产环节,支持小农户通过生产托管为主的服务方式,广泛接受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把小农户引入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大格局,有效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有力带动服务规模经营和农业绿色发展。
三、项目实施内容
(一)聚焦粮食作物和关键环节
重点围绕水稻、马铃薯、甘薯等粮食作物和果、茶、菜、菌等重要农产品生产,选取关键薄弱环节集中进行补助。鼓励开展多环节、全程托管服务,对水稻机插等薄弱环节适当提高补助比例。可将关键薄弱环节与较为成熟的其他环节结合在一起“捆绑”支持。服务主体流转土地由本主体经营的不列入补助范围。
(二)推广生产托管服务方式
把农业生产托管作为推进社会化服务、发展服务规模经营的主推服务方式。依据农业劳动力状况、农户的生产需求、服务组织的服务能力等因素,科学确定在本地区重点支持推广的多环节、全程托管模式,凸显托管经营增效优势,切实解决“种不了地”“种不好地”等问题。要在尊重农户独立经营主体地位前提下,积极支持村两委、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发挥居间服务功能,引导组织农户统一接受耕、种、防、收等生产托管服务;对于耕地细碎化严重、撂荒地较多的地区,可以探索由村集体统筹使用土地,引入社会资本、政府扶持等资金,开展土地整治整合后统一由服务组织托管或流转整理后再统一托管的方式。
(三)择优遴选服务主体
服务主体是指能够为小农户等提供有效稳定托管服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公司、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组织。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公开择优选择县域内外的服务主体承担项目任务,单环节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家。
服务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1.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2.应有一定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3.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及其他能力;4.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农户的认可和好评;5.对开展服务农机具安装农业用北斗终端的服务主体优先承接项目。
(四)优化补助标准、方式
1.补助环节:茶叶机械翻耕(松土)、机械防治、机械采收环节。
2.补助标准:服务对象要以小农户为主,安排服务小农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不低于60%。原则上财政补助占当地市场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对接受服务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生产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每年享受项目任务补助的资金总额上限为1万,防止政策垒大户。
各补助环节面积按省定标准折算,以折算后的面积计量。服务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要有所差别,服务小农户的补贴标准要高于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标准。服务小农户的,茶叶等经济作物亩均不超过100元;服务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生产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的,茶叶等经济作物亩均不超过90元。连续年度支持的同一主体同一环节可逐步降低补助标准。机械翻耕(松土)补助系数占比单季最高控制在0.34;机械防治0.36;机械采收0.3。
3.补助方式:按照先服务后补助方式,根据服务合同实际作业量对服务主体和被服务对象进行补助。项目县须将不低于60%的补助款通过“一卡通”方式补给被服务农户。对于协助实施项目的村级托管员(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的有关报酬,在服务主体补助部分中统筹安排。
四、项目实施流程
服务主体必须先向县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附件1),经当地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社会化服务,必须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附件2)。今年1月1日以来已经签订托管服务合同并实际发生的作业量均可纳入补助范围。
1.当季服务完成后,服务主体如实填写服务情况表(附件3),并附服务合同(合同中未体现准确面积的应补服务对象承诺书(附件4),及时提交乡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服务主体须对服务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2.乡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及时组织村级公示,负责将经公示无异议后的服务情况表,连同服务合同(服务对象承诺书)、村公示图片等上报项目县农业农村局。
3.县农业农村局及时汇总服务面积,并进行分类抽查,对有安装农业用北斗终端的,抽查比例控制在3%-5%,其它则按15%-20%进行,抽查环节可购买第三方服务。核查后的补助面积及金额经县级农业信息网公示无异议后,形成补助资金结算表(附件5)报送县财政局。
4.县财政局及时进行补助结算。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纳入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内容,县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县级由农业农村局牵头、财政局参与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乡镇、各部门严格按照本方案确定的项目任务、项目内容、补助环节、补助标准等内容抓紧组织实施,早部署、早安排、早落实,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总结典型模式和成功经验。
(二)强化服务指导。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与财政局沟通协调,统筹农经、农机、农技、植保等单位做好业务对接协作,推广“县成立农耕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乡镇设立农耕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站—村配置托管员”托管模式;指导服务主体规范服务流程和操作规程,分类建立服务台账和档案;加大对服务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做好名录库入库标准、资格审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及时清退不符合要求的服务主体,及时补充、壮大服务主体队伍。
(三)加大政策宣传。各乡镇、各部门要要用好村广播、宣传栏、微信群等宣传媒介,结合各类培训,大力宣传解读政策,使农民群众、基层干部和服务主体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要帮助农民算清托管账,让农民认知和接受托管经营模式。要通过组织现场观摩会,及时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四)严格资金管理。县财政局要会同农业农村局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掌握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防止财政补助资金“跑、冒、滴、漏”。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要依法依规严以查处,一律清出名录库,五年内取消其承担项目任务资格。
附件:
1.安溪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登记申请表
2.安溪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示范文本
3.安溪县农业社会化服务情况表
4.安溪县农业社会化服务对象承诺书
5.安溪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资金结算表
附件1
安溪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登记申请表
年 月 日
承 接 主 体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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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乡(镇、街道) 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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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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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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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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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手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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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类型、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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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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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农业农村局 意 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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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财政局 意 见 |
年 月 日 |
附件2
安溪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农业服务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
乙方(农户、规模经营主体):
经协商,在平等互利、保证双方权益的基础上,甲方为乙方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双方签订如下条款:
一、作业内容
1. 年 月 日至 月 日,甲方向乙方 (作物)提供下列社会化服务:
序号 |
托管田块(山地、场所) 详细地点 |
服务环节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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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机械翻耕(松土) 亩,单价 元,金额 元; 茶叶机械防治 亩,单价 元,金额 元; 茶叶机械采收 亩,单价 元,金额 元。 …… 合计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注:本表可另列清单作补充)
二、作业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2.作业服务费标准按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执行。
3.商定结算方式: 。
4.对作业面积有异议时,双方按照实际丈量作业面积计算。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甲方应按照时间要求开展服务,依照操作规程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6.甲方应按照农艺要求保证作业质量,作业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或由双方协商确定作业标准。
7.为了保证甲方顺利开展作业,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如下便利条件:
。
8.如签订合同时没有商定具体作业时间,乙方应在作业时间确定后,提前 天通知甲方。
四、违约责任
9.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10.如果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的,应在作业初始时间前15天(其中机插45天)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提出方应赔偿损失。商定赔偿违约金为 。
11.因天气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其他事宜
12.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调一致可另签订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等同本合同。
13.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可向乡(镇、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被告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4.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15.本合同有效期自2024年 月 日至2024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代表(盖章):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农户“一卡通”号码:
年 月 日
附件3
安溪县农业社会化服务情况表
一、服务主体基本情况
名 称: 机构代码:
序 号 |
服务对象情况 |
服务内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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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身份证号 |
一卡通号 |
联系电话 |
作物 种类 |
作业量(亩,不折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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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 |
种 (含育秧) |
防 |
收 (含烘干) |
其它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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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电 话:
二、实际完成作业情况(以行政村范围内服务对象填写)
服务主体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服务主体、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各一份。
附件4
安溪县农业社会化服务对象承诺书
我是 (农户姓名) , (服务主体)为我开展
(服务内容,XX作物作业环节)。
我承诺所签字确认的实际作业量真实可靠,愿承担法律责任。我对其所提供的服务表示满意( )或不满意( )。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5
安溪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资金结算表
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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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性质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专业化农业服务组织□ 服务型农民合作社□ 家庭农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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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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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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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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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补助作物及作业量 |
作物种类 |
服务作业量(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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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补助资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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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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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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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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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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