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民政局 安溪县财政局关于规范和加强老区专项补助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民政办、财政所: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老区专项补助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工作,提高老区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21〕15号)、《福建省革命老区发展(未列入革命文物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4〕20号)、《泉州市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泉民老〔2025〕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老区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央财政衔接推进老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提高老区人民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主要目标是发展壮大老区村集体经济,改善老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公益性项目建设,主要包含老区村特色产业发展,以及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
(二)省革命老区发展(未列入革命文物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用于我县除烈士纪念设施以外未列入革命文物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项目支出,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对濒临消亡、亟待修缮的未列入革命文物红色文化遗存进行抢救性修缮支出;
2.对具备修复条件的未列入革命文物红色文化遗存进行修复支出;
3.未列入革命文物红色文化遗存场所展示陈列支出;
4.与未列入革命文物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相关的周边环境整治等其他保护利用支出。
(三)市级革命老区专项补助资金
1.老区跨越发展项目:用于支持提升基础设施、发展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建设项目,要求能改善老区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老区人民的生活品质。
2.老区特色产业项目:用于支持发展村集体投入的特色产业项目,帮扶发展村集体经济,增加老区村财收入。
3.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项目:用于支持提升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建设项目,要求能改善老区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老区人民的生活品质。
4.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项目:补助对象为县级在册的红色文化遗存(指除烈士纪念设施以外的未列入革命文物的红色文化遗存),用于支持开展修缮维护、布置展陈等建设项目。
5.老区村专项补助项目:用于支持急需解决的小型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
(四)县级老区建设扶持资金项目:用于支持提升基础设施、发展社会事业的建设项目,主要包含道路、水电、人饮、环境整治等能够改善老区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老区人民的生活品质。
二、老区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应是我县老区建制村或红色文化遗存所在行政村,项目原则上需在当年度内完工。其中: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项目实施对象应当是《福建省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第三条定义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进行重要历史活动所遗留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遗址、遗迹、场所和实物。
2.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导向,有利于促进老区农业科技普及应用、产业结构调整和生态环境保护,发展村集体经济,增强“造血功能”,改善老区基础设施、生产生活条件和社会事业发展,具备良好的政治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其中: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项目应当有明确的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能承担相应的维修维护责任。
3.同一个老区村三年内不再重复补助(限同级补助资金)。
三、老区专项补助资金申报程序
(一)中央财政衔接推进老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填写《中央财政衔接推进老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1),经乡(镇)民政办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盖章后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县民政局(老区办)。
(二)省革命老区发展(未列入革命文物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填报《福建省革命老区发展(未列入革命文物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请表》(附件2)。表格经审核盖章后于每年6月上旬前向县民政局(老区办)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补助申请。
(三)市级革命老区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填写《泉州市老区跨越发展项目申报表》(附件3)、《泉州市老区特色产业项目申报表》(附件4)、《泉州市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项目申报表》(附件5)、《泉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项目申报表》(附件6)、《泉州市老区村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7),表格经审核盖章后于每年3月上旬报送县民政局(老区办)。
(四)县级老区建设扶持资金:全县24个乡镇分三年安排,即:每年8个乡镇,每个乡镇推荐1个项目申报。每个乡镇三年内不重复安排。其中:列入县级诚信村的可优先安排。项目申报单位填写《安溪县老区建设扶持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8),表格经审核盖章后于每年6月底前报送县民政局(老区办)。
四、老区专项补助资金管理要求
(一)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1.乡镇应对申报的各类项目开展调查论证,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2.专项资金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项目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办公楼堂馆所、购买不动产、各种工资奖金补贴和福利支出、平衡预算、偿还债务以及其他与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无关的支出。
3.专项资金项目涉及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不予补助,建议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二)全面实行公开公示制度
乡镇及项目申报老区村应当通过当地政府网站、村务公开栏、微信公众号、小微权力监督群等载体公开公示资金安排和项目建设等情况,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开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群众监督。
(三)加强资金监督与检查
1.项目申报老区村要负责项目的及时组织实施,并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对拨付的资金不得改变用途,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同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所在乡镇应加强对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与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偏纠正。如未能按照申报内容如期开展的,所在乡镇应及时上报,并将补助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3.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推进项目后续管理工作
1.要落实管护责任。要建立健全相关资产后续管护制度,明确保管、使用和维护各环节责任,规范台账管理、运行管理、维护管理和处置管理,以确保老区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发挥应有效益。
2.建立项目报告制度。项目完工后,实施单位要告知乡镇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后,所在乡镇要负责提供项目设计、预算、公告、招投标、公示、施工、验收、决算、支付及项目实施前、后图片等材料报送县民政局(老区办)。
五、其他事项
原印发的《安溪县民政局 安溪县财政局关于规范申报老区专项补助资金工作的通知》(安民﹝2016﹞27号)不再执行。
附件:1.《中央财政衔接推进老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
2.《福建省革命老区发展(未列入革命文物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请表》
3.《泉州市老区跨越发展项目申报表》
4.《泉州市老区特色产业项目申报表》
5.《泉州市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项目申报表》
6.《泉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项目申报表》
7.《泉州市老区村专项资金申报表》
8.《安溪县老区建设扶持资金项目申报表》
安溪县民政局 安溪县财政局
2025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中央财政衔接推进老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 |
项目申报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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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点 |
安溪县 乡(镇) 老区村(社区) 角落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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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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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预算(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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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自筹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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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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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开工日期 |
年 月 日 |
拟完工时间 |
年 月 日 |
项目概况 |
项目建设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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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进度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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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申报意见:
村(居)民委员会(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乡镇民政办意见:
乡镇民政办(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分管民政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
注:该表一式三份,县民政局、乡镇、村(居)各一份。
附件2
福建省革命老区发展(未列入革命文物红色文化
遗存保护利用)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请表
项目实施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
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应与项目库中的名称一致) |
所在地点 |
(项目所在地应与项目库中记录的项目所在地一致,注明所在县区) |
项目概况 |
项目内容 |
1.近五年修缮维护情况和各级政府补助情况 |
(请填写年份、补助情况和修缮维护内容,如果近五年没有开展过修缮维护工作,请填写“无”) |
2.保护利用现状 |
(1)遗存现状简述
(2)遗存照片
全景:
户外正立面:
室内:
|
3.修缮维护计划 |
(请简述修缮维护计划的具体内容) |
4.是否对展示陈列进行改造提升? |
□是(具体内容: ;
展陈形式: )
□否 |
5.完工后是否开放参观? |
□是
□否(原因说明: ) |
项目概况 |
项目完工时间 |
(1)如果该项目是在上一年度已完成的项目,填写完工和验收情况;
(2)如果该项目正在建设,填写预计完工时间;
(3)如果该项目尚未开工,填写开工时间和预计完工时间(原则上不能晚于补助年度的12月中旬)。 |
资金筹集
情况
(万元) |
合计 |
市、县级政府
投入 |
社会捐助 |
项目单位自筹 |
申请省级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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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申请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
县级
老区
部门
审核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设区市老区部门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该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于每年8月10日前上报设区市老区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附件3
泉州市老区跨越发展项目申报表 |
申请单位 |
县(市、区) 乡(镇) 村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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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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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项目 |
项目预算总计
(万元) |
县、镇两级政府投入
(万元) |
项目单位自筹
(万元) |
申请市级补助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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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申请单位所在村委会审核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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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申请单位所在的乡(镇)政府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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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县(市、区)民政局(老区办)审核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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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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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注:该项目申报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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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泉州市老区特色产业项目申报表 |
一、项目基本信息 |
产 业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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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所在地点 |
县(市、区) 乡(镇) 村 |
项目实施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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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村财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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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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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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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产权所属 |
村委会□ 私有□ |
项目建设性质 |
新建□ 扩建□ 技改□ 合股□ |
二、项目基本情况(总人口和产业从业人口分布情况、经济发展状况、产业发展状况、生产经营状况等): |
三、效益分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
四、实施方案(项目进度、经费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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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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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所在村委会审核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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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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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所在的乡(镇)政府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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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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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民政局(老区办)审核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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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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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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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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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该项目申报表一式三份。
附件5
泉州市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项目申报表 |
申请单位 |
县(市、区) 乡(镇) 村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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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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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项目 |
项目预算总计
(万元) |
县、镇两级政府投入
(万元) |
项目单位自筹
(万元) |
申请市级补助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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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申请单位所在村委会审核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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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申请单位所在的乡(镇)政府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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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县(市、区)民政局(老区办)审核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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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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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注:该项目申报表一式三份。
附件6
泉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项目申报表 |
红色文化遗存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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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点 |
县(市、区) 乡(镇) 村 |
管理部门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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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归属 |
政府□ 私人□ |
对外开放 |
是□ 否□ |
规划设计 |
是□ 否□ |
完工时间 |
年 月 |
遗存概况 |
历史背景 |
|
遗存现状 |
|
计划完成 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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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预算
总计
(万元) |
县、镇两级政府投入(万元) |
社会捐助
(万元) |
项目单位自筹
(万元) |
申请市级补助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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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图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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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所在村委会审核意见(盖章): |
申请单位所在的乡(镇)政府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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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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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民政局(老区办)审核意见 (盖章): |
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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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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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该项目申报表一式三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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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泉州市老区村专项资金申报表 |
申请单位 |
县(市、区) 乡(镇) 村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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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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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预算总计
(万元) |
县、镇两级政府投入
(万元) |
社会捐助
(万元) |
项目单位自筹
(万元) |
申请市级补助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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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所在村委会审核意见(盖章): |
申请单位所在的乡(镇)政府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注:该项目申报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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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安溪县老区建设扶持资金项目申报表 |
项目申报名称 |
|
项目所在地点 |
安溪县 乡(镇) 老区村(社区) 角落 |
联系人 |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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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拟投入资金(万元) |
|
已自筹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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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县级补助(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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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开工日期 |
年 月 日 |
拟完工时间 |
年 月 日 |
项目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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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申报意见:
村(居)民委员会(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乡镇民政办意见:
乡镇民政办(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分管民政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
注:该项目申报表一式三份,县民政局、乡镇、村(居)各一份。
抄送:市民政局、财政局 |
安溪县民政局办公室 2025年6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