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18-0101-2024-00150
- 备注/文号:安民社〔2024〕108号
- 发布机构:安溪县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04
你(单位)提交“安溪县安金产业合作研究院成立登记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成立登记。
你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安溪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50524MJB6919471;法定代表人:林镇城;注册资金:叁万元;住所地:安溪县湖头镇半山村福坪75号)登记后,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我局的监督管理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社会组织开展服务需要取得相应许可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许可,于每年5月31日前完成年度检查工作,若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要及时到我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修改章程经核准后方能生效。
此复。
安溪县民政局
2024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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