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27-0101-2025-00014
    • 备注/文号:安林〔2025〕12号
    • 发布机构:安溪县林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3-07
    安溪县林业局、安溪县自然资源局、安溪县水利局安溪县农业农村局、安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涉及一般湿地办理程序的通知
    时间:2025-03-27 15:17

    各乡镇,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一般湿地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县级人民政府授权部门的意见”工作要求,经县政府同意,授权县林业局对建设项目涉及一般湿地出具意见。现将《建设项目涉及一般湿地办理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建设项目涉及一般湿地办理程序

     

     

     

      安溪县林业局   安溪县自然资源局   安溪县水利局   安溪县农业农村局   安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建设项目涉及一般湿地办理程序

     

      为规范建设项目涉及一般湿地意见办理工作,现将办理流程和材料要求提出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提出征求意见。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应向县林业局提出征求意见,同时附上相关材料。

      (二)审核、查验及论证。林业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开展现场查验,并牵头组织湿地保护专家论证。

      根据需要,征求县直有关部门意见。其中,涉及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范围内一般湿地,征求县水利局意见;涉及城市湿地公园范围内一般湿地,征求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意见;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征求县农业农村局意见;涉及其他湿地保护类型的,根据实际情况征求县直有关部门意见。

      (三)公示。林业局在政府公开栏或媒体上公示建设项目涉及湿地等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出具意见。林业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和县直有关部门意见以及公示情况,进行综合研判出具意见,并抄送县直有关部门。

      (五)其他事项。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方案发生变更导致涉及一般湿地情形变更的,应就涉及一般湿地发生变更的部分重新征求县林业局意见。

      二、材料要求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需附送如下材料:

      (一)征求县林业局意见函。

      (二)建设项目占用一般湿地情况登记表,项目依据文件(有关规划、可研及批复文件)一并附送。

      (三)建设项目拟占用一般湿地的生态功能影响评价报告及电子文件(包括建设项目可行性、必要性、不可避让性分析、拟占用湿地的范围、面积、类型、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现状等基本情况分析,拟占用湿地生态功能影响分析及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湿地恢复、重建措施方案以及相关附表、附图、附件等)。

     

    附件

    建设项目占用一般湿地情况登记表

    一般湿地信息

    名  称

     

    行政区域

     

    湿地总面积

    公顷

    保护方式

     

    湿地权属

    (所有权)

    国有/集体

    主管单位

     

    建设项目信息

    建设项目名称

     

    项目依据文件

     

    项目类型

     

    用地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占用一般湿地信息

    占用性质

    及面积

    永久:   公顷

    临时:    公顷

    临时使用

    期限

    年 月- 年 月

    占用湿地类型

    面  积(公顷)

    小  计

    国  有

    集  体

    总  计

         
           

      注:保护方式指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城市湿地公园)、海洋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湿地类型指红树林、沿海滩涂、内陆滩涂、沼泽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浅海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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