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27-0101-2025-00014
- 备注/文号:安林〔2025〕12号
- 发布机构:安溪县林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3-07
各乡镇,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一般湿地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县级人民政府授权部门的意见”工作要求,经县政府同意,授权县林业局对建设项目涉及一般湿地出具意见。现将《建设项目涉及一般湿地办理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建设项目涉及一般湿地办理程序
安溪县林业局 安溪县自然资源局 安溪县水利局 安溪县农业农村局 安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建设项目涉及一般湿地办理程序
为规范建设项目涉及一般湿地意见办理工作,现将办理流程和材料要求提出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提出征求意见。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应向县林业局提出征求意见,同时附上相关材料。
(二)审核、查验及论证。县林业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开展现场查验,并牵头组织湿地保护专家论证。
根据需要,征求县直有关部门意见。其中,涉及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范围内一般湿地,征求县水利局意见;涉及城市湿地公园范围内一般湿地,征求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意见;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征求县农业农村局意见;涉及其他湿地保护类型的,根据实际情况征求县直有关部门意见。
(三)公示。县林业局在政府公开栏或媒体上公示建设项目涉及湿地等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出具意见。县林业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和县直有关部门意见以及公示情况,进行综合研判出具意见,并抄送县直有关部门。
(五)其他事项。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方案发生变更导致涉及一般湿地情形变更的,应就涉及一般湿地发生变更的部分重新征求县林业局意见。
二、材料要求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需附送如下材料:
(一)征求县林业局意见函。
(二)建设项目占用一般湿地情况登记表,项目依据文件(有关规划、可研及批复文件)一并附送。
(三)建设项目拟占用一般湿地的生态功能影响评价报告及电子文件(包括建设项目可行性、必要性、不可避让性分析、拟占用湿地的范围、面积、类型、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现状等基本情况分析,拟占用湿地生态功能影响分析及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湿地恢复、重建措施方案以及相关附表、附图、附件等)。
附件
建设项目占用一般湿地情况登记表
一般湿地信息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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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 |
湿地总面积 |
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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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方式 |
湿地权属 (所有权) |
国有/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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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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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信息 |
建设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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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依据文件 |
项目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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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单位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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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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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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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一般湿地信息 |
占用性质 及面积 |
永久: 公顷 临时: 公顷 |
临时使用 期限 |
年 月- 年 月 |
占用湿地类型 |
面 积(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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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计 |
国 有 |
集 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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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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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保护方式指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城市湿地公园)、海洋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湿地类型指红树林、沿海滩涂、内陆滩涂、沼泽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浅海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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