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27-0101-2024-00034
- 备注/文号:安林财〔2024〕14号
- 发布机构:安溪县林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30
各乡镇人民政府,云中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发展中心:
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改善生态环境,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资环指〔2023〕45号)和《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林业局关于下达2024年市级财政森林资源培育与管护专项资金(第一批)的通知》(泉财农指〔2024〕56号)精神,为落实林业生态补偿政策,现将2024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资金2843.6074万元下达给你们(具体详见附表),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级生态公益林实行分类分档补助,经济林和竹林27元/亩,乔木林和其他林28元/亩。其中,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性支出标准为经济林和竹林26.75元/亩,乔木林和其他林27.75元/亩。森林综合保险保费0.18元/亩由县林业局从补偿性支出中提留支付给保险公司。本次实际下达管护补助支出标准为经济林和竹林26.57元/亩,乔木林和其他林27.57元/亩。公共管护支出0.25元/亩,由县林业局统筹安排,用于开展公益林监督检查和评价监测等方面的支出。
二、资金应严格按照《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24号)和《安溪县财政局、安溪县林业局关于印发安溪县林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安财农〔2022〕140号)及直达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加快资金拨付,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
三、加强资金使用的检查。各乡镇要对各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发放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对违规截留、挪用或骗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一经发现,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附件:2024年安溪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资金分配表
安溪县林业局 安溪县财政局
2024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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