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15-0101-2024-00054
    • 备注/文号:安教〔2024〕151号
    • 发布机构:安溪县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27
    安溪县教育局 安溪县财政局关于预下达2024年春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的通知
    时间:2024-09-07 12:04

    各中心学校、县直幼儿园,凤城镇教委办,教师进修学校: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提高学前教育和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通知》(闽财教〔20207号)精神、《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安政办〔201973号)和《安溪县教育局关于做好2024年春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工作的通知》(安教民〔20241号)等文件要求,经县教育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资格核审小组、监督小组研究,决定参照公办幼儿园给予符合条件的49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放2024年春季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本学期预下达补助资金合计233.19万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 

    我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600/生·年,以学期为单位结算补助,即2024年春季按300/生下达补助资金。2024年春季学期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下达情况详见附件1

    二、补助原则

    1.经县级教育部门发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同时符合以下4个方面基本条件,自觉接受政府限价并面向社会大众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者,可以作为生均公用经费补助的对象。

    ⑴办园资质完备。取得有效的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务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合格、年检合格等证照。

    ⑵收费合理规范。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示。保教费收费标准控制在我县当年度同等级公办性质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2倍以内,代收每天一餐两点的伙食费用每月不高于200元。具有较为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行为规范,开具规范票据,自觉接受当地乡镇政府及财政、教育部门监督检查。

    ⑶办园条件达标。办园条件基本符合《福建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条件》,严格按县教育局审定的办园规模招生办学,班生规模控制在40人以内(大、中、小各学段平均班额或乡镇政府核定报送的实际班生额中各学段平均班额均不得超过40人,超过40人者,不予补助)。无违规办园行为,无安全隐患,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幼儿园各项工作管理较为规范。

    ⑷保教质量合格。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按每班“两教一保”标准配备教职员工。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杜绝“小学化”教学倾向。家长、社会对幼儿园的认可或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2.凡在每年31日后、101后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均不作为当学期生均公用经费补助的对象。

    3.县纪委监委驻县教育局纪检监察组牵头组织专门核审小组和监督小组,以“四不两直”方式随机抽检4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被抽检的凤城镇新华幼儿园、城厢镇小精灵幼儿园、湖头镇金宝贝幼儿园、龙门镇弘桥滨江幼儿园等4所幼儿园符合基本条件,同意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

    4.我县凤城镇名御幼儿园等49所幼儿园(具体幼儿园名单详见附件1)符合补助原则,列为2024年春季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对象。补助生数以各乡镇审核报送的2024年春季实际办园规模中在园幼儿数为依据予以下达补助资金(不含不及龄幼儿数)。若县纪委监委驻县教育局纪检监察组组织“四不两直”抽检的幼儿数少于各乡镇审核报送的2024年春季实际办园规模幼儿数的,则以抽检的幼儿数予以下达补助资金(不含不及龄幼儿数)。

    三、规范开支范围

    根据闽财教〔201841号、闽财教指〔202024号文件要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用于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完成保育教育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支出,具体开支范围包括:保教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文体活动、水电、交通差旅、邮电、物业、劳务、图书资料和教玩具购置等,以及建筑物、仪器设备等维修维护,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必须严格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具体开支范围规范开支、报账。

    四、加强使用监管

    1.各普惠性幼儿园要规范资金的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提高办学水平。对违规收费、违规使用资金的幼儿园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将适时拨至中心学校或挂钩的县直幼儿园的账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具体开支范围并参照公办幼儿园报支流程到中心学校或挂钩的县直幼儿园规范报支,自觉接受审计及社会等的监督。

    3.中心学校或挂钩民办幼儿园的县直幼儿园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园生均公用经费的使用监管,规范资金审批程序,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县教育局将会同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开展专项督查。

    五、严肃补助纪律

    1.严格遵守补助规定。核审生均公用经费是非常严肃的工作,各普惠性民办园必须如实填报各种数据材料。对弄虚作假,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助资金者,将依据《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安政办〔201973)文件规定,幼儿园3年内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对象,不享受生均公用经费补助。

    2.加强普惠资金监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在学期资金下发后1个月内向所在乡镇政府和县教育局、财政局报送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明细情况(附件2),纸质材料由各中心学校或挂钩的县直幼儿园审核汇总后送交乡镇政府、县教育局。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切实按照文件要求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依法依规办园,确保高质量发展。各中心学校或挂钩民办园的县直幼儿园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动态监管。县教育局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情况、办园规模、两教一保等进行随机督查,作为生均公用经费补助的重要依据。

    附件:1.安溪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2024年春季学期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情况表

    2.安溪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2024年春季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明细情况汇总表

    安溪县教育局    安溪县财政局

                                       2024年8月27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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