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25-0101-2024-00055
- 备注/文号:安交规〔2024〕2号
- 发布机构:安溪县交通运输局 安溪县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20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安溪县交通运输局、安溪县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安溪县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溪县交通运输局 安溪县财政局
2024年8月20日
安溪县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根据《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泉交规〔2023〕7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的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十四五”期间上级下达我县的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涨价补贴资金。
二、部门职责
(三)县财政局负责上级补贴资金拨付至补贴对象,组织预算绩效管理,配合县交通局开展年度考核自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上级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
(四)县交通局负责上级补贴资金考核自评和具体使用管理,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拨付上级补贴资金至补贴对象,开展补贴资金年度考核自评,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三、资金使用范围及分配方式
(五)补贴资金包括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
1.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主要用于:
(1)农村道路客运发展:包括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含承担通建制村任务的城乡公交车)的购置、运营、信息化等补贴,具体为:
①农村道路客运车辆购置:按照车辆购置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每辆按购置价格的20%给予补助;10万元以上(含10万)的,每辆按购置价格的25%给予补助; 20万元以上(含20万)的,每辆按购置价格的30%给予补助。
②农村客运信息化补助:每年度对在营(以下拨资金时为准)的且承担农村道路客运的企业补助5万元,主要用于农村客运信息化,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动态监控、镇村客运物联网智能考勤。
③运营补助:
安全运营:每年度提取农村道路客运发展补助资金的5%且不超过20万,对在营(以下拨资金时为准)的且承担农村道路客运的企业进行安全运营补助,各企业根据年度安全考评得分占比计算补助金额。
镇村客运运营:每年度提取农村道路客运发展补助资金的20%且不超过80万元,对承担镇村客运的农村客运企业按镇村客运在册营运月数进行安全运营补助,用于镇村客运运营、客货邮融合运营。
农村客运运营(含镇村客运):每年度扣除以上资金后,按照符合当年度补贴资金申报的在册车辆,车辆座位数以19座(含19座以下)车辆为基准,参考系数为1,20-29座车辆参考系数为1.05,30-39座车辆参考系数为1.08,40座以上车辆参考系数为1.1。按照“多运行多补助,少运行少补助”的原则,根据实际运营情况,精确到日,按日为单位发放补助资金。
(2)农村客运站点发展:包括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新、改建及运营,港湾式客运站新建,客货邮融合发展等补贴。
①地方配套奖励。由县交通局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另行制定。
②站点运营。按照《泉州市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道路客运站点)管理实施细则》(泉交规〔2023〕9号)执行。
③农村物流品牌奖励。由县交通局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另行制定。
(3)等级客运站发展:包括等级客运站新、改建与运营补贴。补贴资金按照《泉州市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道路客运站点)管理实施细则》(泉交规〔2023〕9号)执行。
2.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主要用于:
(1)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按当年度企业拥有新能源公交车标台数进行分配,主要用于支持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
(2)出租车电动化补贴。用于支持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补贴。我县出租车企业仅有安溪县闽兴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一家,不再进行细分。
(3)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专项奖励。我县不是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无资金分配。
(4)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专项奖励。我县不是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无资金分配。
(六)县交通运输局、财政局根据上级下达我县的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情况,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向相关企业分解转下达补贴资金。并根据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交通部门工作部署、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调整实施细则。
四、资金下达和使用管理
(七)县财政局根据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会同县交通运输局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有关规定,联文将补贴资金及时下达各相关单位。
(八)县级财政局、交通局在收到上级补贴资金文件后,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并将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五、监督检查
(九)县交通局应做好本辖区的补贴资金年度考核自评工作,确保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十)县交通局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机制,加强资金申请审核、拨付使用全过程监督检查。
(十一)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资金。对未按要求使用资金,或未及时使用造成资金滞留或被统筹的,取消下一年度补贴资格。
(十二)县财政局、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指导企业补贴资金的使用。
(十三)资金管理中存在未按要求使用资金的,及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收回外,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其他要求
(十四)本细则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安溪县交通运输局、安溪县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安溪县农村道路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安交〔2024〕88号)同时废止。
(十五)本细则由安溪县财政局、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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