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13-0101-2024-00018
- 备注/文号:安经开管规〔2024〕1号
- 发布机构:安溪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18
根据县委《关于推进数字福建(安溪)产业园建设的专题会议纪要》〔2023〕15号文件精神,为更好服务园区招商选资,实现高质量发展,在《关于落实县委十三届十次全会精神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的第一批细化配套措施》(安委办发〔2021〕1号)基础上,结合园区实际,经办公会议研究,规范以下惠企政策:
一、办公场所收费标准。
对入驻并注册在园区的企业,已装修的办公场所租金按照10元/月/平方米标准收取;未装修的办公场所租金按照5元/月/平方米标准收取。以上收费均不免除水电气、网络电话电视及物业管理等费用。
二、人才公寓收费标准。
(一)园区人才公寓租金,标间收费标准为每间400元/月,套间收费标准为每间600元/月。
(二)园区企业员工获评泉州市高层次人才的,根据实际需求可提供一年免租金的人才公寓1间(标间)。以上收费不免除水电气、网络电话电视及物业管理等费用。
三、空天和影视产业优惠事项。
(一)鉴于空天大数据、影视大数据一楼展厅是我县对外招商推介的两大重要窗口,对中科星桥(空天大数据)、中国电影资料馆安溪数字资源中心(影视大数据)一楼展厅的物业管理费用自实际启用之日起,免收5年,以上优惠不免除水电气及网络电话电视费用。
(二)为加快空天、影视产业做大做强,对新引进的空天、影视产业上下游企业,提供第一年免租金不大于80平米办公场所,以上优惠不免除水电气、网络电话电视及物业管理等费用。
四、商业店铺、商业中心优惠事项。
为造浓园区商业氛围,提升园区生活配套水平,对园区商业中心1-3层食堂和沿街商业店铺的租赁收费标准为:
(一)对入驻商业中心1-3层开展餐饮业服务的企业。在满足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可给予免除物业管理费用,水电费用减半收取(即按水费1.25元/吨、电费以国家电网每月浮动单价减半计算)。
(二)对入驻商业店铺的企业。按照10元/月/平方米的收费标准进行租赁,根据租户需求,若预付一年场地租金,可给予9折优惠。
五、其他事项。
(一)若本惠企政策与其他优惠政策有重复或交叉的,一律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本通知自2024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19日止。对于“一企一策、一事一议”项目,按协议执行。
安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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