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33-0101-2025-00054
    • 备注/文号:泉安环责改〔2025〕1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2-11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安溪县蓬莱张涛养殖场)
    时间:2025-12-11 09:18
     

    泉安环责改〔202510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姓名:安溪县蓬莱张涛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4MA30YXH224

    经营者:张朝阳

    身份证号:35052419XXXXXX1053

    住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蓬莱镇岭南村五房角落

    本机关于2025123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养殖场正在进行生猪养殖,现存栏生猪260头,养殖废水收集至沉淀池,再经沼气池处理后贮存于沼液储存池(土坑),沼液经沼液储存池(土坑)溢流口排入沟渠引至周边果园田地灌溉,沼液储存池(土坑)里面填满沼液,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猪粪晾晒于阳光棚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1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20251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原件一份,证明你养殖场建设项目地址、方位及平面布局;

    3.20251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原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及违法事实;

    4.202512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询问笔录》原件一份,证明你养殖场的违法事实。

    你养殖场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畜禽养殖场即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养殖场停止使用不合格的贮存设施(土坑)贮存沼液的环境违法行为

    本机关将对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本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进一步处理。

    如你养殖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141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5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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