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33-0101-2025-00047
- 备注/文号:泉安环责改〔2025〕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9-26
泉安环责改〔2025〕8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安溪南方水务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刘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5747188202
地址:泉州市安溪县官桥镇碧一村过溪3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负责龙门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及日常管理运营,该厂接纳龙门、官桥等两镇市政管网污水。根据排污许可证,该厂废水排放口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COD≤60mg/L、氨氮≤8mg/L、总磷≤1mg/L、总氮≤20mg/L,6≤pH≤9等。
2025年9月5日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下发《重点污染源排放超标督办单》(单号:397058801),提示你公司总排口自动监控数据日均值超标。经由泉州市安溪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总排口自动监控设备进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标准样品试验,剔除误差超标准要求、维护时段、未排水时段等无效数据,修约后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日均值超标情况为2025年8月31日COD日均值90.57mg/L,超过许可排放浓度(60mg/L)0.51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5年9月5日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下发《重点污染源排放超标督办单》(单号:397058801)复印件一份,证明线索来源;
2. 2025年9月11日,你公司提供的废水排放口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调试报告、联网报告、验收监测报告、备案登记表等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已对自动监控设施进行验收;
3. 2025年9月11日,你公司委托运维方浙江朝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你公司废水排放口自动监控设施运维台账复印件一份,证明自动监控设施按照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定期维护;
4. 2025年9月15日、19日,泉州市安溪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安环检[2025]51号、53号、54号)原件各一份,证明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自动监控设施进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标准样品试验的结果;
5. 2025年9月11日、12日、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各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6. 2025年9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原件一份,证明你公司龙门污水处理厂地址、方位、平面布局及周边环境;
7. 2025年9月11日、12日、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原件各一份,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及违法事实。
你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规定,对你公司启动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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