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33-0101-2025-00039
    • 备注/文号:泉安环责改〔2025〕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25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泉州市合赢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5-07-28 11:01
    泉安环改〔2025〕7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泉州市合赢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住址: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经岭村西姑内46号1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MACHGGGFXU

    法定代表人:蔡定福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7月24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现场时,公司抛光、电泳、烘干各工序正在正常生产,废气、废水污染治理设施正在运行。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危废仓库时,发现仓库内存有废油漆桶若干个,废活性炭一纸箱,废滤芯二袋,污泥一袋等,所有危废包装袋未见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信息。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2025年7月24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 2025年7月24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公司项目施工现场位置及周边环境;

    3. 2025年7月24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及违法事实;

    4. 2025年7月25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规定,对你公司启动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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