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33-0101-2025-00038
- 备注/文号:泉安环责改〔2025〕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01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姓名:福建泉州大瑞颖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MA3490W848
住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凤城镇八三一路三远商城3A幢501室
本机关于2025年6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安溪县340县道剑斗新镇区路段迁移复建工程混凝土加工服务劳务承包的340县道拌合站未生产,混凝土运输车辆冲洗、设备冲洗及搅拌场地冲洗废水,配套的三格沉淀池液位较高,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第三格沉淀池内有一根黑色PVC管深埋于围墙外地瓜园地下直通于双溪河岸,管道未排水,但该管道入河排污口下方河道积存白色残留物,经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陈志鸿确认,该管道经由第三格沉淀池直接联通至双溪河道,生产废水通过该管道外排至双溪。根据项目环评要求,生产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车辆与设备清洗,或用于施工场地、临时堆土场、道路等的洒水抑尘、路面养护等,不外排,但沉淀池内未见有抽水回用设备。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2025年6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原件一份,证明你公司混凝土拌合站地址、方位、平面布局及周边环境;
3.2025年6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原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及违法事实;
4.2025年6月3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询问笔录》原件一份,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本机关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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