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33-0101-2025-00037
    • 备注/文号:泉安环责改〔2025〕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01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首灿机械有限公司)
    时间:2025-07-04 16:21
      

     

    泉安环责改〔20254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姓名:福建首灿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MA8RD5E0X6

    住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凤城镇富民街18号大华绿洲B幢1梯2403室

    本机关20256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破碎、筛分、整形、洗砂等工序未生产,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料场堆放有大量花岗岩原料,靠332县道有一处露天花岗岩原料堆放点,占地面积约550平方米,表面较为干燥,未采取喷淋、覆盖等抑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6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20256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原件一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地址、方位、平面布局周边环境;

    3.20256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原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及违法事实;

    4.2025年6月3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询问笔录》原件一份,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未采取遮盖、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未采取遮盖、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排放环境违法行为

    本机关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责令停产整治。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71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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