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33-0101-2025-00035
    • 备注/文号:泉安环责改〔2025〕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04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周根宝)
    时间:2025-07-04 15:33
     

    泉安环责改〔20252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姓名:周根宝

    身份证件号码:32091919XXXXXX3034

    住址:安溪县感德镇潘田村半山

    本机关20256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铁矿石中转场占地面积约4000平方米,场地上有5个铁矿石堆放点,其中小颗粒铁矿1堆面积约200平方米、重约1000吨;原矿4堆面积约400平方米、重约1000吨;现场主要设备有躺筛1个、铲车1部、地磅1台。铁矿堆场存在露天堆放、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62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202562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原件一份,证明你铁矿石中转场地址、方位、平面布局周边环境;

    3.202562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原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及违法事实;

    4.2025年6月2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询问笔录》原件一份,证明你的违法事实。

    你铁矿石中转场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现责令你铁矿石中转场30日内改正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业整治。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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