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33-0101-2025-00014
    • 备注/文号:泉安环评〔2025〕表1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4-03
    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福建省安溪水务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4月3日)
    时间:2025-04-03 15:39
     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202543日)

    项目名称

    安溪县参林水库工程大坝枢纽工程配套砂石加工场和搅拌站项目

    建设地点

    福建省安溪县参内镇美塘村

    建设单位

    福建省安溪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审批文号

    泉安环评[2025]表13

    审批日期

    202543

    202543—202549日(7日)

    审批意见全文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安溪县参林水库工程大坝枢纽工程配套砂石加工场

    和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福建省安溪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泉州众创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安溪县参林水库工程大坝枢纽工程配套砂石加工场和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福建省安溪县参内镇美塘村,项目用地分为南、北两个地块,中间隔着安溪县参林水库工程其他临时用地,总用地面积14213m2,其中北侧地块为砂石加工场用地,南侧地块为搅拌站用地。项目总建筑面积2000m2,年加工生产石子6万m3、机制砂4.5万m3、水泥混凝土12万m3。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

    根据项目环评结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废水、施工噪声和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洗砂废水经竖流沉淀和压滤处理后回用生产搅拌站生产废水经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回用,初期雨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洒水抑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旱作标准后用于周边林地灌溉

    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砂石加工厂区设置密闭围挡+顶棚,破碎机、筛分机、对辊机进、出料口加盖活动橡胶挡板+洒水喷淋,破碎机、筛分机、对辊机废气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堆场设置密闭围挡、毡布遮盖及喷淋洒水措施,厂区道路硬化并定期喷水降尘,车辆密闭运输。砂石加工生产线颗粒物排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限值。

    搅拌站厂区设置封闭式搅拌楼,粉罐和搅拌产生的粉尘废气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堆场设置密闭围挡、毡布遮盖及喷淋洒水措施,厂区道路硬化并定期喷水降尘,车辆密闭运输。搅拌站颗粒物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标准。

    四)优化车间生产设备布局,选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采取有效的综合消声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五)“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经厂区垃圾桶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应按照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和危险废物暂存区,一般工业固废经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出售给相关厂家回收利用,危险废物经危险废物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要求建设和配置防范事故风险的设施和装备。

    应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监测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本项目为参林水库工程建设配套临时工程,临时工程总服务期为24个月,待服务期满你单位应立即停止生产,并按要求完成退役后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须依法依规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由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43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泉州众创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档。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1、监督电话:0595-68797177 26007799 68786972

    2、传真:0595-23266675  邮编:362400

    3、通讯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中心1号楼13楼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核审批股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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