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33-0101-2025-00010
- 备注/文号:泉安环责改〔2025〕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3-07
泉安环责改〔2025〕1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姓名:吴清风
身份证件号码:350524********203X
住址:福建省安溪县剑斗镇剑斗村新店头6号
本机关于2025年2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利用中德顺(原新安水泥厂)的厂房及部分设备建设铁矿洗选矿生产线一条,地址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剑斗镇剑斗村大畲,原材料为干抛石,成品为砂、矿,生产工艺流程:干抛石→鄂破→磁选→水洗→振动筛分离→砂、矿,生产废水配套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检查现场时,你铁矿洗选矿加工点破碎、磁选矿、洗选矿等工序正在生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1年版)规定,你铁矿洗选矿建设项目属第六类黑色金属矿采选业9单独的矿石破碎、集运的应当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你现场未能提供相关环保手续及工商营业执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2月2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2025年2月2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2》原件二份,证明你建设项目地址、方位、平面布局及周边环境;
3.2025年2月2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原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及违法事实;
4.2025年2月2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询问笔录》原件一份,证明你的违法事实。
你铁矿洗选矿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铁矿洗选矿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铁矿洗选矿建设项目立即停止建设并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改正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环境违法行为,本机关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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