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33-0101-2025-00004
    • 备注/文号:泉安环评〔2025〕表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2-06
    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晋江流域安溪段2025年度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2025年2月6日)
    时间:2025-02-06 15:36
     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202526日)

    项目名称

    晋江流域安溪段2025年度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

    建设地点

    福建省安溪县西坪镇西坪村、西源村、百福村、赤水村、后格村、柏叶村、柏溪村,芦田镇芦田村和石盘村

    建设单位

    安溪县西坪镇人民政府

    审批文号

    泉安环评[2025]表4

    审批日期

    202526

    202526—2025212日(7日)

    审批意见全文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晋江流域安溪段2025年度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安溪县西坪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报送的由福建泉州融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晋江流域安溪段2025年度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泉州市安溪县西坪镇西坪村、西源村、百福村、赤水村、后格村、柏叶村、柏溪村,芦田镇芦田村和石盘村,建设污水管网36公里,生态护岸23.4公里,清理河道污染底泥1.5万方,垃圾收运7吨/日(其中,西坪镇段建设污水管网19.5公里,生态护岸13.6公里;芦田段建设生态护岸9.8公里、河道污染底泥清理1.5万方、污水管网16.5公里、垃圾收运能力7吨/日)。项目总投资866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6万元。

    根据项目环评结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涉水作业安排在枯水季节,施工采取分段围堰施工。施工场地应设置隔油沉砂池,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作施工用水及道路洒水;生活污水直接纳入当地的污水处理系统。采取水生生态修复和增殖放流等措施。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区与外界出口处设置冲洗车辆设施,运输车辆采用遮盖或密闭式运输,施工地段和临时堆放场进行作业时应及时喷洒水,临时堆土点应采取薄膜覆盖施工过程产生的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值。

    (三)施工期,优化施工场地生产设备布局,选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采取有效的综合消声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等措施,施工场地场界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

    (四)施工期,项目挖方用于项目回填,具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建筑垃圾应进行集中收集以供综合利用,不可利用的固体废物应该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经厂区定点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线路开挖施工作业面,落实水土保持防治措施,土石方开挖回填应尽量避开暴雨季节,并在雨季到来之前做好边坡防护及排水设施,做好表土剥离回覆,落实植被恢复计划。

    强化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制定对突发事故的处理措施,定期对项目的上下游及沿线村庄开展监测工作。

    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须依法依规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由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26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福建泉州融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档。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1、监督电话:0595-68797177 26007799 68786972

    2、传真:0595-23266675  邮编:362400

    3、通讯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中心1号楼13楼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核审批股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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