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33-0101-2024-00102
- 备注/文号:泉安环责改〔2024〕2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23
泉安环责改〔2024〕24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福建省安溪龙门中泉制釉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717350745M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龙门镇溪瑶村桥仔头38号
法定代表人:林虹虹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2月19日上午,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位于安溪县龙门镇溪瑶村桥仔头38号的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硅酸锆及碳酸钙生产车间球磨及研磨工序正在生产,燃生物质颗粒热风炉及烘干工序未生产;执法人员在你公司位于福建省泉州红坤新材料有限公司西侧的厂房内检查发现,你公司新建12个进料筒、200台摇床、8台电选机、3台磁选机,1台烘干炉正在安装中,该设备建设完后将用于生产锆英砂,你公司未能提供新建锆英砂生产项目的环评审批手续。经进一步调查,你公司新建的锆英砂生产项目于2024年6月28日开工建设,正处于建设中,尚未投入生产。该项目总投资额300万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该项目属于“七、有色金属矿采选业09”“10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093”“全部(新建或扩建的独立尾矿库:不含单独的矿石破碎、集运:不含矿区修复治理工程)”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锆英砂生产项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2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2024年12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你公司生产项目的地理位置及平面布局;
3.2024年12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及违法事实;
4.2024年12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新建的锆英砂生产项目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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