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33-0101-2024-00098
- 备注/文号:泉安环评〔2024〕表5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03
项目名称 |
泉州市硕亿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年产铜制水暖配件1000吨项目 |
建设地点 |
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福田路299号(玉田墩坂片区C-4地块)宝树丰厨卫科技有限公司8幢 |
建设单位 |
泉州市硕亿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
审批文号 |
泉安环评[2024]表56号 |
审批日期 |
2024年12月3日 |
公 告 期 |
2024年12月3日—2024年12月9日(7日) |
审批意见全文 |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泉州市硕亿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铜制水暖配件10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泉州市硕亿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福建省泉州清澈环保有限公司编制的《泉州市硕亿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年产铜制水暖配件10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选址于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福田路299号(玉田墩坂片区C-4地块)宝树丰厨卫科技有限公司8幢,总占地面积2251.5m2,建筑面积4783.5m2,年产铜制水暖配件1000吨。项目总投资4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 根据项目环评结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原辅材料管控工作,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原辅料成分和原辅料管理控制要求,严禁外购废杂铜、废杂锌作为原料,不得擅自改变热芯盒树脂、固化剂等原辅料的种类。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冷却水用水、产品外模具脱模用水、试水用水、喷淋塔用水循环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总氮指标参考《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后汇入安溪县城厢镇墩坂村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熔化废气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制芯、浇注造型废气收集后经“喷淋塔+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上料、落砂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合并后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同喷砂废气经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一起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抛光废气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加强车间密闭措施,提高废气捕集效率,进一步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并参照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镍及其化合物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中表5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项目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铅及其化合物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5无组织排放标准,镍及其化合物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中表6无组织排放标准。制芯、浇注造型工序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相关限值,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排放限值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 (四)优化车间生产设备布局,选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采取有效的综合消声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经厂区垃圾桶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应按照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和危险废物暂存区,一般工业固废经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出售给相关厂家回收利用,危险废物经危险废物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六)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要求建设和配置防范事故风险的设施和装备。制定有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完成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七)应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监测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报告表》核定项目VOCs排放量为0.218t/a。 四、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须依法依规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由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福建省泉州清澈环保有限公司,存档。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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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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