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33-0101-2024-00092
    • 备注/文号:安环保〔2024〕11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19
    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安溪县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筛选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11-19 10:12

     

    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安溪县

    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

    筛选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切实解决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处理难的问题,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根据《泉州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布局方案》(泉环保规〔2024〕1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我局制定了《安溪县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筛选工作方案》,将开展安溪县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筛选工作,请符合申报条件有试点意向的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24年12月2日17:00点前将相关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均需盖申报单位公章)提交我局,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安溪县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筛选工作方案

     

    联系股室:大气与土壤环境股

    联系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1307

    联系电话:0595-68797201

     

     

                         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9

     

    附件

     

    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关于安溪县小微企业

    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筛选工作方案

     

    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切实解决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处理难的问题,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根据《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闽环规2023〕4号)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落实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23〕17号)、《泉州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布局方案》(泉环保规〔202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安溪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收集危险废物范围

    除医疗废物、感染性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产生的次生危险废物、无明确利用处置途径的危险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单独收集的危险废物和具有易爆、剧毒属性等环境风险较大的危险废物外,可收集以下范围的危险废物:

    1.企业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10吨(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年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总量10吨以下的其他单位。

    2.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学校等单位和社会源的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和废镉镍电池、废线路板、实验室废物、汽修废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危险废物等。

    二、试点单位布点原则

    综合考虑行政区域人口总数、地区经济总量、规划布局、产废企业数量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分布、危险废物收运半径等。

    三、试点单位布局

    按照《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和《泉州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布局方案》规划布局,泉州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总数不得超过7个,其中安溪县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数1个,试点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试点单位经营能力不超过1万吨/年,试点单位可服务泉州市全域;同时按照就近兜底原则,安溪县试点单位对永春县和德化县的小微企业处置需求发挥兜底保障作用。试点结束后,根据运行情况,酌情调整布局。

    四、试点单位准入条件

    1.试点单位应为独立法人单位,收集贮存设施选址原则上应位于合规设立并已完成规划环评的工业园区内,或者为二类以上工业用地或危险品仓储用地、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三线一单”要求。

    2.试点单位应配有至少1名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经历的全职技术人员,所有从事收集工作的人员应与试点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局备案。

    3.试点单位应根据申请收集规模、收集贮存量及中转周期合理设计贮存面积,其集中收集点的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000平方米。应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贮存设施;不同类别的危险废物应根据其特性分区贮存,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禁止混合贮存。

    4.试点单位应配有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包装工具、贮存场所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配备有效防雨、防渗的专用运输工具,运输车辆应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所有从事收集工作的运输车辆应与试点单位签订合同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局备案;具有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和环境应急预案。贮存场所应采用负压,并配置相应的毒气及易燃气体监控、防火防爆报警装置。申请收集的危险废物,在贮存中易产生粉尘、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要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和气体净化设施并处理达标。

    5.试点单位应具有与所收集的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分析检测能力;不具备相关分析检测能力的,应委托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单位开展分析检测工作,与受委托单位共同对检测结果负责。

    6.试点单位申请收集种类包含废铅蓄电池的,其收集网点及集中转运点建设要求、转运管理、信息化监督管理、试点单位责任等还需满足《福建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闽环保固体〔2019〕4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19〕5号)等文件要求。

    7.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参与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

    五、试点单位退出机制

    1.试点单位存在非法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考核结果不达标或连续2次基本达标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服务对象满意率低于20%、不按合约及时收集转运危险废物导致突出环境问题等任一情形,依法予以处理,取消其试点资格。

    2.试点单位应自主经营,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不得委托第三方或被挂靠经营,一经发现,取消其试点资格。

    3.试点单位从事收集工作的人员和车辆名单未向所在地生态环境局备案并开展收集工作的,视同非法收集,取消其试点资格。

    4.试点单位应遵守《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一旦被反垄断执法机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取消其试点资格。

    5.在收集许可证有效期内,试点单位的任一许可类别收集量未达许可规模20%或未达其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60%的,以及许可类别收集总量未达到许可规模50%的,经责令整改后未能完成整改的,不再延续其试点资格。

    6.试点单位存在选择性收集其许可范围内小微企业、社会源危险废物,导致任意种类危险废物收集成为当地管理难点的,经责令整改后拒不执行整改的,不再延续其试点资格。

    7.被取消试点资格的单位在全面完成问题整改后,再次提出试点申请时,按照首次申请的程序慎重审核。

    六、试点实施

    (一)组织申报

    1.试点申请。申请人根据本试点筛选工作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向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均需盖申报单位公章):(1)申请书(见附件1);(2承诺书(见附件2);(3)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4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3);(5)其他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参见附件4)。

    2.筛选评审。我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若申请单位数量超2个(含)以上,将成立评审小组,采用现场核查及实施方案答辩方式,对申请者按照筛选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择优确定1家试点单位,再经集体研究后择优推荐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查。组织评审时间另行通知,筛选评分标准见附件4

    3.公示确定。经审查符合要求后,在安溪县人民政府政务网站公示5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确定试点单位名单。

    (二)项目建设

    试点单位按照试点工作方案、建设项目有关审批程序等要求开展选址论证,依法履行环评、排污许可、应急预案、安评和消防等相关手续,完成项目建设。

    (三)许可申请

    试点单位达到试点要求后,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取得经营许可资格后,方可进入正常运营阶段。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1.申请书

             2.承诺书

         3.XXXX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4.筛选评分标准

     

    附件1

     

       

     

    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

      根据《安溪县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筛选工作方案》,我公司申请作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单位,请予以受理。

      申报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附件2

     

       

     

    我公司承诺:

      一、我公司所提交的材料是真实的,若存在隐瞒或提交虚假资料的行为,贵局可取消我公司的申报资格;

    二、公司及其法人代表近3年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

    三、若我公司被确定为试点单位,我公司保证按要求时间完成各项建设任务,按建设和管理要求落实各项工作。若未按时落实以上要求,我公司将自动放弃候选试点单位资格。

      申报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XXXX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危险废物

    收集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地址、规模、服务对象情况、资金能力、项目投资情况、人员配备、开展危废集中收集处置工作的优势等。

    二、污染防治措施

    拟建(已建)贮存设施选址、面积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基本情况(包括规模、防渗、防腐、防雨措施和应急收集池建设及废水废气的治理等),运输车辆及包装工具,文字、表格及图片说明。

    三、环境管理制度

    符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有效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环境应急预案和保证危险废物收集安全的规章制度,内部管理责任制度等。

    四、收集方案

    危险废物收集类别、规模,危险废物收集、装卸、运输和贮存方案,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方案及费用估算,与所收集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分析监测能力,效益分析等。

    五、信息化水平和延伸服务

    是否采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技术手段加强危险废物信息化环境管理,能够清晰反映申请项目配备危废收集、贮存、转运等全过程可跟踪、可追溯功能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是否为小微企业提供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危险废物申报、危险废物标签、二维码生成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方面的延伸服务并帮助企业完善收储体系。

    六、附件

    符合准入要求的支撑材料及其他材料。

     

    申报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泉州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筛选评分标准

     

    序号

    评审内容

    具体要求

    基础条件(80分)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缺一即退出筛选。

    1

    规划选址

    申请单位为独立法人单位,收集贮存设施选址原则上应位于合规设立并已完成规划环评的工业园区内,或者为二类以上工业用地或危险品仓储用地、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三线一单”要求。

    2

    人员配置

    申请单位配有至少1名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经历的全职技术人员,所有从事收集工作的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局备案。

    3

    贮存场所

    申请单位根据申请收集规模、收集贮存量及中转周期合理设计贮存面积,其集中收集点的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000平方米。应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贮存设施;不同类别的危险废物应根据其特性分区贮存,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禁止混合贮存。

    申请单位应配有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包装工具、贮存场所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贮存场所应采用负压,并配置相应的毒气及易燃气体监控、防火防爆报警装置。申请收集的危险废物,在贮存中易产生粉尘、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要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和气体净化设施并处理达标。

    4

    运输能力

    申请单位至少配备有效防雨、防渗的专用运输工具1辆,运输车辆应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所有从事收集工作的运输车辆应与申请单位签订合同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局备案。

    5

    处置能力

    申请单位与危险废物处置和利用单位签订合同,确保收集的各类危险废物均有明确处置去向,且合同期限不小于试点期限。

    6

    分析能力

    申请单位具有与所收集的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分析检测能力,不具备相关分析检测能力的,委托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单位开展分析检测工作,与受委托单位共同对检测结果负责。

    7

    其他

    申请单位申请收集种类包含废铅蓄电池的,其收集网点及集中转运点建设要求、转运管理、信息化监督管理、试点单位责任等需满足《福建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闽环保固体〔2019〕4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19〕5号)等文件要求。

    加分项(20分)

    1.申请单位厂房已建成的加2分;集中收集点面积每增加100平方米加0.5分,最高加1分(共3分)。

    2.申请单位公司银行对公帐户近一个月月均存款每100万元加0.5分,最高加2.5分。

    3.申请单位增加1辆符合要求的车辆加1分,最高加1分;增加1名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加1分,最高加1分(共2分)。

    4.申请单位自身具有经认证的与所收集的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分析检测能力的,加1分。

    5.申请单位采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技术手段加强危险废物信息化环境管理,能够清晰反映申请项目配备危废收集、贮存、转运等全过程可跟踪、可追溯功能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准确的,根据材料提供情况具有一定可操作性的加0.5分,可操作性较好的加1分,可操作性强的加1.5分。

    6.申请单位为小微企业提供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危险废物申报、危险废物标签二维码生成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方面的延伸服务并帮助企业完善收储体系的,根据材料提供情况服务良好的加1分,服务优质到位的加2分。

    7.申请单位有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保证危险废物收集安全的规章制度的,根据材料提供情况内容较全的加0.5分,制度健全、流程规范的加1分。

    8.评审小组根据现场核查及实施方案答辩情况进行评分,最高加7分。

    备注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