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33-0101-2024-00091
- 备注/文号:泉安环责改〔2024〕2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14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福建恒盛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57926926XX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凤城镇凤兴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银瑞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1月8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凤城镇凤兴路8号的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喷漆、马赛克贴片、铁件加工工序均未生产,喷粉烘干流水线正在生产,喷粉粉尘和生物质燃烧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正在运行,喷粉烘干工序配套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但引风机电源未开启,引风机未运行;在厂房南侧通道中,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将喷粉烘干废气排气筒引至地下水沟排放废气,将生物质颗粒燃烧废气排气筒横放在地面低空排放废气。执法人员查阅你公司环评、验收和排污许可证材料,你公司喷粉烘干工序使用静电粉末涂料作为原料,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且要求你公司喷粉烘干及生物质燃料废气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米。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1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2024年11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公司铁制工艺品生产项目位置及生产车间平面布局;
3.2024年11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及违法事实;
4.2024年11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一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铁制工艺品生产项目停产整治。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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