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33-0101-2024-00090
- 备注/文号:泉安环责改〔2024〕2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08
泉安环责改〔2024〕22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福建省亿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凤城镇吾都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MA2XYFBL9W
法定代表人:陈炳添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0月29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凤城镇吾都工业区的福建省亿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进行机动车检测业务。执法人员分别调阅你公司2024年04月08日09点35分检测的车牌号码为闽C8TC08车辆、2024年04月24日10点07分检测的车牌号码为闽C9QP98车辆和2024年08月14日14点38分检测的车牌号码为闽C85PD0车辆的现场检测视频,以及你公司为上述三辆车出具的3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350500322404080940050201,报告编号:350500322404241011430201,报告编号:350500322408141438180201),发现你公司在检测过程中,流量分析仪排气收集锥形管未对准车辆排气管,未和车辆排气管有效连接,即进行车辆尾气检测,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附录D简易瞬态工况法D.2.4和D.2.7的规定要求,无法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仍然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0月29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2024年10月29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当事人福建省亿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位置及平面布局;
3.2024年10月29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及违法事实;
4.2024年11月6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检测过程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中的规定检测,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函告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你公司的检验资格。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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