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33-0101-2024-00084
- 备注/文号:泉安环责改〔2024〕2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0-22
泉安环责改〔2024〕21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福建省安溪仙地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MA2Y1R8B14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龙门镇仙地村尖山场
法定代表人:许辉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0月22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生猪养殖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现存栏生猪约700头,阳光棚现场正在进行猪粪干湿分离作业,分离后的养殖废水经处理后暂存于沼液贮存池内,用于周边果园、林地浇灌施肥,现场未见外排。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干湿分离后的大部分猪粪堆放在在阳光棚内,部分猪粪露天堆放于阳光棚侧方斜坡水泥地板上,未及时转移至阳光棚内贮存。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0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2024年10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公司生猪养殖场所位置及平面布局;
3.2024年10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及违法事实;
4.2024年10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未及时贮存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规定,对你公司启动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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