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33-0101-2024-00083
    • 备注/文号:泉安环评〔2024〕表4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0-12
    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安溪艾美眼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10月12日)
    时间:2024-10-12 16:27
     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20241012日)

    项目名称

    安溪艾美眼科医院项目

    建设地点

    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凤城镇河滨北路808号锦绣家园1号楼101102103

    建设单位

    安溪艾美眼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审批文号

    泉安环评[2024]表48

    审批日期

    20241012

    20241012—20241018日(7日)

    审批意见全文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安溪艾美眼科医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安溪艾美眼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福建泉州融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安溪艾美眼科医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凤城镇河滨北路808号锦绣家园1号楼101、102、103室,租赁总建筑面积为2915.94m2,主要从事眼科医疗卫生服务,设置床位21张,日门诊接待量为120人次/天,手术量10例/天。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

    根据项目环评结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废水、施工噪声和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综合废水经化粪池和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A/O+沉淀+消毒”工艺)预处理后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其中NH3-N、TN、TP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的B级标准)后排入安溪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恶臭气体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设置密闭设备房,构筑物加盖封闭,并定期喷洒除臭剂,加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周边绿化。污水处理站恶臭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处理站周边恶臭无组织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相关限值。

    (四)优化设备布局,选用低噪声的设备,采取有效的综合消声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等措施,项目南侧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他侧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五)生活垃圾经厂区垃圾桶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应按照规范要求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区,危险废物经危险废物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六)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要求建设和配置防范事故风险的设施和装备。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完成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七)应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监测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须依法依规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四、《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由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福建泉州融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档。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1、监督电话:0595-68797177 26007799 68786972

    2、传真:0595-23266675  邮编:362400

    3、通讯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中心1号楼13楼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核审批股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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