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33-0101-2024-00082
- 备注/文号:泉安环评〔2024〕表4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0-12
项目名称 |
福建泉州闽光环保资源有限公司技改整合项目 |
建设地点 |
泉州市安溪县湖头镇美溪村和湖三村 |
建设单位 |
福建泉州闽光环保资源有限公司 |
审批文号 |
泉安环评[2024]表47号 |
审批日期 |
2024年10月12日 |
公 告 期 |
2024年10月12日—2024年10月18日(7日) |
审批意见全文 |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泉州闽光环保资源有限公司技改整合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福建泉州闽光环保资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泉州市华大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福建泉州闽光环保资源有限公司技改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泉州市安溪县湖头镇美溪村和湖三村,技改内容为调整矿微粉厂区生产线产能,立磨生产线产能从30万t/a调整为50万t/a,球磨生产线产能从30万t/a调整为10万t/a,总规模仍为年产60万t矿微粉;同时调整立磨生产线原料配比,部分矿渣原料替代为脱硫灰渣、氟石膏及石灰石。 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 根据项目环评结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生产废水(矿渣渗滤液、地面冲洗水)依托闽光钢铁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近期生活污水经三化池处理后依托闽光钢铁公司污水处理站统一处理;远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其中NH3-N指标参考《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安溪县湖头镇污水处理厂处理。闽光钢铁污水处理站废水排放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中表2排放限值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的一级A标准。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立磨生产线烘干炉废气经过布袋除尘器后通过20m高的排气筒排放,球磨生产线烘干炉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立磨成品提升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球磨烘干出料废气分别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球磨矿料进口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两台球磨机出料口废气分别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矿微粉库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4m高的排气筒排放,汽车散装产生的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排放。加强密闭、喷洒抑尘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矿微粉厂区立磨、球磨生产线的烘干废气参照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燃气锅炉污染物浓度限值,氟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其他工序粉尘废气及厂界无组织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三)优化车间生产设备布局,选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采取有效的综合消声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等措施,矿微粉厂区、钢渣热焖厂区靠近307省道一侧的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他侧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经厂区垃圾桶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应按照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和危险废物暂存区,一般工业固废经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出售给相关厂家回收利用,危险废物经危险废物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五)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要求建设和配置防范事故风险的设施和装备。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完成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六)应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监测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报告表》核定的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COD≤0.049t/a、NH3-N≤0.006t/a、SO2≤3.456t/a、NOx≤13.488t/a,技改项目不新增总量指标,由原有项目调剂使用。 四、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须依法依规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各项环境管理 制度。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由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泉州市华大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存档。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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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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