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33-0101-2024-00058
    • 备注/文号:泉安环评〔2024〕表2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19
    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福建省安溪佳和工艺有限公司)(2024年7月19日)
    时间:2024-07-19 16:07

    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

    公告(2024719日)

    项目名称

    福建省安溪佳和工艺有限公司铁件工艺品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安溪县藤云工艺园SQ-A-46-1地块

    建设单位

    福建省安溪佳和工艺有限公司

    审批文号

    泉安环评[2024]表28

    审批日期

    2024719

    2024719—2024725日(7日)

    审批意见全文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省安溪佳和工艺有限公司铁件工艺品生产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福建省安溪佳和工艺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喆枘鑫(厦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福建省安溪佳和工艺有限公司铁件工艺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泉州市安溪县藤云工艺园SQ-A-46-1地块,用地面积为8724.72m2,建筑面积为11475m2,年产铁件工艺品100万件项目。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

    根据项目环评结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废水、施工噪声和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水帘喷漆柜、喷淋塔漆雾洗涤废水经“混凝沉淀+砂滤”处理后回用于生产,除尘喷淋水定期清理除尘泥渣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其中NH3-N指标参考《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安溪县尚卿乡藤云工艺园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喷粉粉尘经“滤芯除尘器+袋式除尘”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调漆、喷漆、喷枪清洗废气通过水帘喷漆柜处理后与烘干废气合并进入“水帘+二次喷淋洗涤+二级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过渡期,燃生物质成型颗粒废气经“水浴除尘装置+喷淋设备(稀碱)+袋式除尘器”净化措施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远期,燃天然气废气收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加强密闭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3厂区内无组织排放要求,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相关要求,燃烧废气参照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气锅炉标准。

    (四)优化车间生产设备布局,选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采取有效的综合消声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经厂区垃圾桶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应按照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和危险废物暂存区,一般工业固废经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出售给相关厂家回收利用,危险废物经危险废物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六)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要求建设和配置防范事故风险的设施和装备。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完成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七)应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监测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一)《报告表》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SO2≤0.0204t/a、NOx≤0.0816t/a。你公司应按闽环发〔2018〕26号文件要求,在项目投产前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上述排污权指标。

    二)《报告表》核定项目VOCs排放量为0.5496t/a。

    四、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须依法依规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由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19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喆枘鑫(厦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档。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1、监督电话:0595-68797177 26007799 68786972

    2、传真:0595-23266675  邮编:362400

    3、通讯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中心1号楼13楼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核审批股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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