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33-0101-2024-00053
- 备注/文号:泉安环责改〔2024〕1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05
泉安环责改〔2024〕16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福建安溪县胜德工艺品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MA2XXEKG71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凤城镇吾都村城区工业园吾都片区闽商投资区A4-1,A4-2
投资人:黄金才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7月3日上午,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加工厂位于安溪县凤城镇吾都村城区工业园吾都片区闽商投资区A4-1,A4-2的铁件工艺品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加工厂环评批复范围内的抛丸、喷粉、喷漆及烘干工序均未生产;你加工厂厂房内东南侧新建一条喷粉流水线(包含4个喷粉柜、1个烘干固化室、1台生物质热风炉),现场未生产,该喷粉流水线喷粉粉尘配套空气滤芯器收集,燃生物质废气配套“水封除尘+布袋除尘+水喷淋”处理设施,烘干有机废气配套“活性炭吸附+水喷淋”处理设施,该喷粉流水线未在你加工厂环评批复范围内。经进一步调查,你加工厂新建的喷粉流水线于2024年5月20开工建设,2024年6月22日建成,尚未投入生产。该项目总投资额31.6416万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该项目属于“三十、金属制品业33”“66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338”“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加工厂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喷粉流水线。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7月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2024年7月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加工厂铁件工艺品生产项目的地理位置及平面布局;
3.2024年7月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及违法事实;
4.2024年7月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加工厂的违法事实。
你加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加工厂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新建的喷粉流水线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加工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加工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加工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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