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33-0101-2024-00027
- 备注/文号:泉安环责改〔2024〕1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15
泉安环责改〔2024〕10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安溪县亿盛豪洁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MACK8GRKXA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经岭村西姑内46号9幢
法定代表人:黄东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4月11日晚上22点28分,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经岭村西姑内46号9幢的亿盛豪洁年加工水暖五金300万件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生产。检查发现你公司自建的污水处理站下排水沟,有一白绿色水管软管正在排水,该白绿色水管软管连接该公司生产车间内应急桶,应急桶连接RO反渗透生产污水处理设施(现场未运行),应急桶内存有半桶生产污水;白绿色水管软管旁有一白色PVC管,外连接污水处理站的黑色污水蓄水桶,内连接生产车间内的回用水管,现场该白色PVC管正在跑漏污水,跑漏处下方有白色泡沫,有刺激性气味;白绿色水管软管排放水及白色PVC管跑漏污水汇集在自建污水处理站下排水沟流向英发工业园区外环境水沟汇入英都溪;执法人员现场对白绿色水管软管排放水及白色PVC管跑漏水进行取样。经泉州市安溪环境监测站监测,结果显示pH、SS、COD等多项指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4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2024年4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及违法事实;
3.2024年4月1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公司亿盛豪洁年加工水暖五金300万件项目位置及生产车间平面布局;
4.2024年4月1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安溪)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5.2024年4月15日,泉州市安溪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单》(报告编号:安环检[2024]12号),证明你公司排放废水超标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的”之规定。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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