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33-0101-2023-00025
    • 备注/文号:闽泉环查扣〔2023〕1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3-31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光德村巷内大寨山果园农家乐旁)
    时间:2023-03-31 16:47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闽泉环查(扣)〔2023〕16号

    林钟寿: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光德村巷内大寨山果园农家乐旁

    负责人:林钟寿

    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51XXXXXX11

    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30日对你废品收集点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废品收集点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废品收集点正在经营,执法人员发现你废品收集点西南侧铁板围墙旁露天堆放一堆废铅蓄电池,范围占地约3平方米,堆放地面有水泥硬化。执法人员查阅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发现废铅蓄电池属于废物类别HW31含铅废物中废物代码为900-052-31的危险废物,你废品收集点现场未能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2023年3月30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2023年3月30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废品收集点场地位置、周边环境平面布局;

    3.2023年3月30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及违法事实;

    4.2023年3月30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证明你废品收集点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废品收集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29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废品收集点回收的废铅蓄电池进行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3年3月30日起至2023年4月28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扣押的废铅蓄电池异地存放于泉州市凯鹰电源电器有限公司的废电池暂存点仓库。

    如你废品收集点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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