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23-0101-2025-00125
- 发布机构:安溪县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2-31
《安溪县建设项目自用外剩余砂石土有偿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2025年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溪县建设项目自用外剩余砂石土有偿
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为充分利用和规范处置建设项目产出自用外剩余砂石土,防止国有资源资产流失,有效遏制以项目工程建设名义非法开采砂石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泉州市砂石资源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和《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5〕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处置范围
(一)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及线性工程的建设用地范围,不包括临时用地;
(二)经批准或备案的生态修复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等项目范围;
(三)经批准的涉及场地平整的各类建设项目。
以上建设项目范围内施工产生的砂石土除本项目自用(仅用于本项目场地平整回填、挡土墙及护坡砌筑工程等所需的)外剩余砂石土。
二、处置主体
由县政府指定处置单位,原则上建设项目自用外剩余砂石土有偿处置工作由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作为处置单位;完成用地审批的场地平整项目由属地乡镇作为处置单位。
三、处置程序
(一)明确剩余砂石土量。处置单位在项目施工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应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备案,主要业务活动需要包含固体矿产勘查)对建设项目砂石土量进行估算,估算报告应明确砂石土总量、自用量、剩余量等内容,剩余砂石土量估算报告由县资源局从省自然资源厅地质专家库选取3-5名专家审查,经评估项目除自用外无剩余砂石土资源的,无需进一步开展公开有偿处置;经评估用途仅为回填的,原则上可按弃土处置,参照本条第(六)款规定执行。
(二)确定出让起始价。剩余砂石土量评估报告审查通过后,由处置单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和矿业权评估双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剩余砂石土进行价值评估,剩余砂石土量超30万立方米(含)的,应委托两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送县资源局,由县资源局集体研究初步确定剩余砂石土出让起始价。
(三)制定处置方案。处置单位根据项目剩余砂石土量报告和初步出让起始价组织编制剩余砂石土处置方案,县资源局同步做好指导工作,处置方案应报县政府批复。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
1.明确项目基本信息、场地平整或施工建设的平面范围、地块施工竖向控制高程、施工终了要求(按照剩余砂石土量估算报告确定的估算范围确定);
2.建设项目施工产生的砂石土总量、自用量、剩余量,初定出让起始价情况,砂石土处置方式;
3.砂石土采挖施工安全生产、边坡修复、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等要求;
4.项目场地平整或施工建设时间期限;
5.相关监管部门、属地乡镇和处置单位的工作责任和监管职责;
6.未按照处置方案和合同约定要求出现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理办法。
(四)组织实施出让。处置单位按照批复的处置方案,负责组织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公开有偿处置,出现流拍、流标、无人摘牌的,起始价下调15%,再次组织公开出让;下调后起始价低于市场基准价的,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可以市场基准价协议出让,市场基准价参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闽自然资〔2024〕2号)确定。
(五)处置收入收缴。剩余砂石土处置收入按“收支两条线”要求全部上缴县财政,前期工作成本(包括砂石土量估算报告和价值评估报告编制费用、砂石土堆场租金、处置后复核费等费用)由县财政据实向处置单位拨付,剩余收益部分应优先用于县域生态修复。
(六)规范弃土处置。经评估为用途仅为回填的弃土,施工单位按照我县渣土运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路线牌、事实确认单、弃土接收证明等材料体现的土方处置量、处置方式、弃置点等信息应确保一致。
四、处置要求
(一)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原则上应单独公开有偿处置;法律法规或其他需要政府负责场地平整类项目,可由处置权竞得人承担开挖、运输等成本,在价值评估阶段按未开挖标的进行评估;已安排预算的工程项目,在价值评估阶段不得扣除砂石土开挖成本;不得以调拨、调剂等方式处置砂石土。
(二)处置权竞拍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除外)。
(三)处置单位在项目施工前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施工信息公示牌,明确施工主体、开挖四至范围、竖向控制高程和施工期限等信息,不得超出批准的平面范围和竖向控制高程进行采挖。
(四)处置权竞得人应按照其职责,切实履行开挖或运输期间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出让文件、场地平整(建设施工)方案等相关要求安全施工,按期完成处置工作。处置作业应执行相关行业规范,鼓励采用先进技术,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涉及爆破作业的,处置权竞得人应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确保爆破作业安全,处置过程中不得危害周边道路、桥梁、隧道、房屋等设施的安全,若造成破坏,由竞得人负责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处置权竞得人应认真落实水土保持、环保等措施;做好渣土运输源头管控工作,建立砂石土出场、经营、使用等可追溯的统计台账,禁止运输车辆出现未冲洗干净、带泥上路和滴撒落现象,严禁车辆超限超载出场,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处置权竞得人享有竞得后的砂石土处置权,剩余砂石土可用于加工生产毛石、建筑用碎石、机制砂、洗砂等,不得用于生产饰面石材。加工生产企业需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包括但不限于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文件)。
(五)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期限不得超过该项目的建设工期。场地平整剩余砂石处置期限根据砂石土量、立地条件和采挖难易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2年,确需超过2年的,须经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最长不得超过4年。逾期未处置的,由处置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无偿收回处置权。
(六)剩余砂石土超过30万立方米的,委托两家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值相差小于20%的,则以评估结果中的较高值作为参考依据;相差大于20%(含)的,依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2〕79号),由县资源局委托专家对评估方法、参数选取和评估结果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复核、审查,评估机构根据专家复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评估报告,或向县资源局提交不作修改的说明并附理由、依据。发现评估报告的评估方法选取错误、评估参数选择导致评估结果失真或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的,县资源局按规定将该评估机构从供应服务商名录中移除,并将失信情况抄送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七)工程建设剩余砂石土数量较少(指不多于2000立方米的),且施工现场不具备堆放条件的,处置单位可以将剩余砂石土组织转运至指定的地点集中堆放,并对剩余砂石土数量和来源等进行核查登记,统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化处置。
五、监督管理
(一)日常监管。项目业主单位应在项目施工期间,每旬开展现场检查不少于1次,及时发现超标高、超范围开采行为;属地乡镇应在处置项目施工期间加强巡查,每旬开展现场巡查不少于1次;县资源局对辖区内正在处置的项目,每年至少开展现场检查2次。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10个工作日内发出责令整改通知,并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二)定期复核。剩余砂石土处置项目在每季度和完成采挖后或处置期限到期后,土石方开挖单位应向处置单位申请项目复核验收,处置单位应委托技术单位编制复核报告,复核情况送县资源局、属地乡镇备案,确保不越界、不超标高。若因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设计的(即变更平面范围、标高、边坡方案及地下空间开挖等),原则上按照成交单价予以补缴(或退还)砂石土处置费用,或者再次组织公开拍卖出让。
(三)跟踪巡查。对出现超深越界违法的建设项目,列入“福建省自然资源移动执法监察系统”巡查点,由属地乡镇巡查跟踪3年或直至项目工程建设完成(每旬至少巡查1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备案,把违法采矿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存档管理。以上现场检查及复核报告,应“有图有真相”,并按照“一宗一档”规范管理,形成电子档和纸质档;相关材料由处置单位报送属地乡镇、县资源局存档。
六、职责分工
加强对建设项目自用外剩余砂石土利用管理,属地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督促项目业主单位落实管理主体责任,有关部门按职能落实监管职责,共同加强对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的利用和管理。
(一)各处置单位:作为砂石土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的组织、协调与实施。严格依照审批文件及处置方案,督促处置权竞得人落实开采、中转储备场及施工期间安全生产责任与源头管理制度,督促履行安全生产、生态环保、水土保持、扬尘防治等监督管理职责,确保按期完成处置任务。对超范围、超标高采挖行为的,处置单位应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情况报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二)属地乡镇: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所属区域场地平整项目的砂石土处置工作,负责民事协调工作,加强巡查监管;对于超范围、超标高采挖的,应及时制止,视情况责令恢复治理,并将有关情况移送县资源局查处;对于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数量少且现场无法堆放的,负责协调堆放场地,有条件的乡镇可设立砂石土中转中心。
(三)县资源局:负责依法查处超范围开采、违法占地以及擅自将未经有偿处置的砂石土对外销售等非法行为;做好剩余砂石土处置业务指导工作。
(四)县交通局:负责县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土石方开挖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公安、城管执法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公路建设项目等线性工程建设单位做好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
(五)县发改局(含铁路办):负责做好铁路建设类项目工程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铁路建设项目等线性工程建设单位做好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
(六)县住建局:督促监理、施工单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做好按规定报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类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县水利局:负责做好水利设施建设类项目场地平整及工程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剩余砂石土处置过程中破坏水土保持等违法行为。
(八)县城管执法局:做好渣土运输过程中滴洒漏的监管执法工作。
(九)县林业局:负责依法查处剩余砂石土处置过程中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十)安溪生态环境局:负责依法查处剩余砂石土处置过程中环境违法行为。
(十一)县公安局:负责项目施工过程中民爆物品的监管工作;对发现或相关部门移送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县财政局:指导承办单位对剩余砂石土处置收入上缴国库管理工作。
处置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处置单位应及时抄送县资源局、交通局、住建局、城管执法局、水利局、林业局、公安局、市监局、财政局、税务局、安溪生态环境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并接受上级和同级相关部门监督指导。
七、其他要求
(一)属场地平整类项目,县资源局在制定土地出让计划时,应明确出让地块范围和标高,同时告知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提前介入开展前期测量、地质勘查、价值评估及处置方案等工作。待用地审批完成后,由项目业主立即牵头组织砂石土公开出让,以缩短周期提高处置效率;其他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在项目批复后、动工前,开展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
(二)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开挖山体、掘进和平整场地等开采砂石土行为属于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铁路、交通、住建、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落实监管责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中砂石开采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取得砂石处置权的竞得人、施工单位等应做好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等措施,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三)非砂石土类生产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按照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表土剥离、井巷开拓、选矿等产生的砂石土料,扣除本项目自用(指本矿山井巷填充、生态修复及工程建设等所需砂石土资源)外剩余可利用砂石土资源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县资源局或属地乡镇牵头做好处置工作。
(四)历史遗留废弃矿山项目按照矿山生态修复方案或工程设计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砂石土资源,应当优先用于本修复工程。涉及土石料对外销售的,其生态修复方案及工程设计须经县政府同意,报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批准后由县资源局或属地乡镇牵头做好处置工作。
(五)本办法自2026年1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月28日止,执行期间如遇上级另有规定的,以上级规定为准。原《安溪县自然资源局 安溪县财政局 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 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溪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全县建设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试行)>的通知》(安自然资〔2023〕2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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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524020001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