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23-0101-2025-00079
    • 备注/文号:安自然资规〔2025〕3号
    • 发布机构:安溪县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8-20
    安溪县自然资源局 安溪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不动产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5-08-20 17:1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保护村民合法财产权益,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持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09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6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县农村不动产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登记发证工作范围及要求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的适用范围为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村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永久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和构筑物。要以有效的土地、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为依据,以使用现状为基础,以权属无争议为前提,按照“依法依规、一户一宅、便民利民、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利用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工作成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要“应登尽登”。

    原依法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仍然继续有效。换发不动产权证书时,测量面积与原登记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精度高的测量方法测得的面积为准,属于精度误差范围内的,应以原登记面积为准。超出面积标准和层数标准部分,在不动产登记簿、证书附记栏内注记超占超建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予以确权登记。

    二、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

    (一)无合法权属来源的宅基地确权登记

    1.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至今未改建或翻建、扩建的,且四至清楚、无土地权属纠纷,由所在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现状情况进行确认,公告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按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审核批准(详见附件1),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2.1987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至今未改建、扩建的,且四至清楚、无土地权属纠纷,由所在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现状情况进行确认,公告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按以下标准审核批准:村民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120㎡。利用荒坡地、村内空闲地建房或对旧宅基地进行翻建的,可适当增加面积,但增加的面积不得超过30㎡。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超出标准部分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注记,不予确权登记(1987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填写附件1,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建设的填写附件2)。

    3.2013年1月1日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不予补办审批手续,待上级明确处置意见后另行处理。

    4.属易地扶贫搬迁、安居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建房占用宅基地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向各有关主管部门核实群众身份信息后,时限放宽至2020年11月16日。

    5.建房用地时间的认定可根据地形图、遥感影像等相关历史资料进行判断;因相关历史资料缺失无法有效判断的,可以结合所在村委会以及乡镇政府出具的调查证明材料综合判断建设时间。

    6.确权登记程序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身份证、股权证、家庭成员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填写《安溪县农村宅基地与房屋权属审核表》(一式2)等相关材料。

    (2)初审。村委会组织初审,初审通过的,在村委会公告栏张贴发布确权公告(详见附件3),公告期30天,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填写宅基地与房屋权属初审意见后,提交乡镇人民政府。

    (3)复核。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农业农村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并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签注审核意见。

    (4)确权。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确权意见。

    (5)登记。申请人凭《安溪县农村宅基地与房屋权属审核表》以及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有合法权属来源的宅基地确权登记

    1.2020年11月16日《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溪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政综〔2020〕106号)实施前,已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农村宅基地和房屋,实际宅基地建设情况未超过宅基地批准建设情况的,按实际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层数予以登记;实际宅基地建设情况超过批准建设情况,按照批准建设情况予以确权登记,超出部分不予确权。

    2.2020年11月16日《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溪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政综〔2020〕106号)实施后至2023417日《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溪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安政规〔20233号)实施前审批的,按《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溪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政综〔2020106)规定办理;2023417日《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溪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安政规〔20233号)实施后审批的,按《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溪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安政规〔20233号)规定办理。

    (三)无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房屋确权登记

    1.房屋在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1)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设的,至今未改建或翻建、扩建的,按现状的层数及建筑面积登记。

    (2)1987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按不超过三层的范围进行登记,超过三层的部分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注记、不予确权登记;总层数超过六层(含地下和地上)的房屋,不予受理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申请。

    2.2008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16日建设的,属易地扶贫搬迁、安居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建房占用宅基地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公告(详见附件3)15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经乡镇人民政府以下标准审核后(详见附件4),出具审核意见:不超过三层的范围进行确权登记,超过三层的部分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注记、不予确权登记;总层数超过六层(含地下和地上)的房屋,不予受理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申请。

    (四)有关情况说明

    1.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宅基地的,按下列情形处理:

    (1)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升学、兵役、婚姻、就业、投靠等正常人口迁移成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批准建造(已取得建房审批手续)的宅基地及房屋,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予以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原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原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城市居民、华侨等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的,按照批准面积内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经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后,按规定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已取得合法权属来源的宅基地,房屋可由继承人依法继承,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申请不动产登记,并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未取得合法权属来源的宅基地,房屋可由继承人依法继承,但不得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补办宅基地审批手续。

    4.村(居)民因司法裁判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凭有关法律文书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宅基地使用权以司法裁判方式取得”。

    5.不认定为“一户多宅”的几种情形:

    (1)1999年1月1日以前,有两处以上宅基地并已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

    (2)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房屋,又通过依法继承、受遗赠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

    (3)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房屋,又通过司法裁判受法律保护的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

    (4)实际使用宅基地超过用地面积标准或拥有多处宅基地,具备分户条件未分户的,可按照分户后的面积标准确权登记。

    (五)首次登记申请材料

    1.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3权属证明材料。包括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原国土、建设或乡(镇)等有权机关建设审批手续;无相关审批资料的,提供《安溪县农村宅基地与房屋权属审核表》;

    4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2020年11月16日前建成或审批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免费提供);

    5其他必要材料。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3权属证明材料。包括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原国土、建设或乡(镇)等有权机关建设审批手续;无相关审批资料的,提供《安溪县农村宅基地与房屋权属审核表》;

    4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2020年11月16日前建成或审批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免费提供);

    5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前,无需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提供《房屋质量安全具结书》(详见附件5);2008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16日建设的,属于易地扶贫搬迁、安居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提供《房屋规划认可意见》和《房屋质量安全具结书》;2020年11月16日《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溪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政综〔2020〕106号)实施后,应提供《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

    6其他必要材料。

    三、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

    (一)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

    1.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申请人填写《安溪县集体建设用地权属审核表》(详见附件6),由所在村集体研究同意并公告(详见附件7)30天无异议,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

    2.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依据有关土地批准文件,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

    (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登记

    1.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建成的房屋,无权属纠纷,至今未进行改建、扩建,按现状建筑面积予以登记。

    2.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在取得合法批准手续或合法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房屋,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办理。

    四、其他事项

    (一)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凡有上述情况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

    (二)对伪造相关材料,骗取办理登记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报请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负责,不得推诿、扯皮、拖延,禁止利用职权在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过程中吃拿卡要、收受贿赂等,违者予以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知出台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福建省有关文件对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相关问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通知由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87日止

     

    附件:1.安溪县农村宅基地与房屋权属审核表

    2.安溪县农村宅基地权属审核表

    3.公告(宅基地使用权)

    4.房屋规划认可意见

    5.房屋质量安全具结书

    6.安溪县集体建设用地权属审核表

              7.公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安溪县自然资源局          安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588

     

     

     

     

     

     

    附件1   

    安溪县农村宅基地与房屋权属审核表

    (房屋建于200811日之前)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家庭其他成员

    姓名

    与申请人

    关系

    身份证号码

     

     

     

     

     

     

     

     

     

     

     

     

     

     

     

    土地房屋坐落

    安溪县      乡(镇)                        

    申请用地位置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土地房屋基本情况

    宅基地

    情况

    总用地面积

    申请确权面积

    房屋情况

    房屋结构

     

    房屋总层数

     

    建筑面积

    竣工时间

     

    土地房屋权属来源具结

    我户现有房屋于      月建置(新建、翻建),未取得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属(自建、继承、分家析产)房产,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也未实施过扩建、改建或翻建,四至清楚、符合“一户一宅”、无土地和房屋权属纠纷。现申请对该宅基地与房屋进行确权,如该不动产权属来源及本具结与事实不符,今后发生任何权属纠纷,均由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特立此具结为凭。

    具结人:

                                                      

    村委会证明及意见

    以上内容确系具结人亲自出具,内容属实,特此证明。

    经核实,申请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人),符合“一户一宅”,申请确权的宅基地与房屋确系申请人使用,且四至清楚、无土地和房屋权属纠纷,经集体研究并公告30天无异议,同意申请。

     

    村委会签章:

                  

    乡镇国土资源所审核意见

    经核实,申请人申请确权的宅基地与房屋四至清楚、无土地和房屋权属纠纷,相关情况已经村委会公示确认。且现不在地质灾害危险区、易发区、耕地保护红线范围,拟同意确认该申请人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为         

    ㎡,房屋建筑面积为    ㎡,层数为   层,请予审核。

     

     

    经办人:          负责人(签章):

       

    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意见

    经核实,该申请人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申请确权的宅基地四至清楚、无土地权属纠纷,相关情况已经村委会公示确认。拟同意确认该申请人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为     ㎡,请予审核。

     

     

    经办人:          负责人(签章):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经审核,申请人申请确权的宅基地与房屋符合申请确权条件,同意确定该申请人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为    ㎡,房屋建筑面积为    ㎡,层数为 

     

    负责人:            公章:

       

    相关事项说明

    1.198711日前占用宅基地建成的房屋,至今未改建、扩建的,按宅基地与房屋实际使用面积、层数予以确权登记。

    2.198711日至200811日前占用宅基地建成的房屋,村民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120㎡。利用荒坡地、村内空闲地建房或对旧宅基地进行翻建的,可适当增加面积,但增加的面积不得超过30㎡。房屋按不超过三层的范围进行登记,超过三层的部分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注记、不予确权登记;总层数超过六层(含地下和地上)的房屋,不予受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

    3.一式2份,申请人1份,乡镇1份。

     

    附件2

    安溪县农村宅基地权属审核表

    房屋建于200811日至20121231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家庭其他成员

    姓名

    与申请人

    关系

    身份证号码

     

     

     

     

     

     

     

     

     

     

     

     

     

     

     

    土地房屋坐落

    安溪县      乡(镇)                        

    申请用地位置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土地房屋基本情况

    宅基地

    情况

    总用地面积

    申请确权面积

    房屋情况

    房屋结构

     

    房屋总层数

     

    建筑面积

    竣工时间

     

    土地房屋权属来源具结

    本户现有房屋于      月建置(新建、翻建),未取得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属(自建、继承、分家析产)房产,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也未实施过扩建、改建或翻建,四至清楚、符合“一户一宅”、无土地和房屋权属纠纷。现申请对该宅基地与房屋进行确权,如该不动产权属来源及本具结与事实不符,今后发生任何权属纠纷,均由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特立此具结为凭。

    具结人:

                                                      

    村委会证明及意见

    以上内容确系具结人亲自出具,内容属实,特此证明。

    经核实,申请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人),符合“一户一宅”,申请确权的宅基地与房屋确系申请人使用,且四至清楚、无土地和房屋权属纠纷,经集体研究并公告30天无异议,同意申请。

     

    村委会签章:

                  

    乡镇国土资源所审核意见

    经核实,申请人申请确权的宅基地四至清楚,无土地和房屋权属纠纷,相关情况已经村委会公示确认。且现不在地质灾害危险区、易发区、耕地保护红线范围,拟同意确认该申请人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为    ㎡,请予审核。

     

    经办人:          负责人(签章):

       

    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意见

    经核实,该申请户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申请确权的宅基地四至清楚、无土地权属纠纷,相关情况已经村委会公示确认。拟同意确认该申请人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为     ㎡,请予审核。

     

    经办人:          负责人(签章):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经审核,申请人申请确权的宅基地符合申请确权条件,同意确定该申请人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为    ㎡。

     

    负责人:            公章:

       

    相关事项说明

     

    1.村民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120㎡。利用荒坡地、村内空闲地建房或对旧宅基地进行翻建的,可适当增加面积,但增加的面积不得超过30㎡。

    2.属易地扶贫搬迁、安居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时限放宽至20201116日。

    3.一式2份,申请人1份,乡镇1份。

     

     

     

     

     

    附件3

      

    经我村委会查明,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权利申请人:        ,身份证:                        ,该户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坐落于    乡(镇)            号,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于      月建成,系申请人一户(自建、继承、分家析产、购得)房产,属      结构房屋,共    层,建筑占地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      

    该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也未实施扩建、改建或翻建,四至清楚、无土地和房屋权属纠纷。现按照我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求,现就该户申请确权登记的(宅基地/房屋)相关情况予公告。公告期限自          日至           日止(30/15天)。公告期间如对上述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现状及历史使用情况有异议的,请及时向我村委会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并将同意申请人的确权登记申请。

    特此公告。

     

     

                                  安溪县    村民委员会

                                                

     

     

     

     

    附件4

    房屋规划认可意见

    (房屋建于20081120201116

    申请人

     

    身份证号

     

    权属来源

    材料

     

    编号

     

    批准面积(㎡)

     

    房屋坐落及四至

    安溪县      乡(镇)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实际建设情况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层数

     

    结构

     

    村委会意见

    申请人申请的宅基地及房屋确系申请人使用,且四至清楚、无土地和房屋权属纠纷,经集体研究并公告15天后无异议,同意申请。

          村委会公章:  

                                                   

    乡镇国土资源部门意见

    经核实,申请人申请的宅基地与房屋符合现行的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四至清楚、无土地和房屋权属纠纷,拟同意确认该申请人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为   ㎡,房屋建筑面积为     ㎡,层数为   层,请予审核。

    经办人:         负责人(签章):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经审核,申请人申请的宅基地与房屋符合现行的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申请确权条件,同意确定申请人宅基地使用权   ㎡,房屋建筑积为   ㎡,层数为   层。

    负责人:                 公章:

                                        

    相关事项

    说明

    1.本表适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安居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建房占用宅基地的,但未取得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2.房屋按不超过三层的范围进行登记,超过三层的部分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注记、不予确权登记;总层数超过六层(含地下和地上)的房屋,不予受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

    3.一式2份,申请人1份,乡镇1份。

                 

    附件5

    房屋质量安全具结书

     

    兹有坐落于                                  的不动产,原产权人           ,现产权人              ,权属证号(编号):          ,使用土地面积:         ,建筑面积:         

    在施工过程中没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工程竣工后,曾组织设计、施工共同验收,认为符合设计要求,一致同意交付使用。根据工程质量责任制原则,如一旦发现质量异常情况,本人负责及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绝不隐瞒。本人愿意承担因房屋质量安全问题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具结人:

       

     

     

     

     

     

     

     

    附件6

    安溪县集体建设用地权属审核表

    申请单位

     

    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

     

    联系电话

     

    土地坐落

    安溪县      乡镇                 

    用地位置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土地房屋基本情况

    总用地面积

     

    土地用途

     

    建筑结构

     

    建筑层数

     

    建筑面积

     

    建设年限

     

    土地房屋权属来源具结

    本单位于      月因建设占用集体土地,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也未实施过扩建、改建或翻建,四至清楚、无土地和房屋权属纠纷。现申请确认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本单位承诺以上所述内容真实,若有虚假和隐瞒,愿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具结单位:

                                                     

    村委会意见

    经核实,申请单位申请及陈述的内容属实,申请确权的集体建设用地确系申请单位使用,且四至清楚、无土地和房屋权属纠纷,经集体研究并公告30天无异议,同意申请。

     

    村委会签章:

       

    乡镇国土资源所审核意见

     

    申请人拟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     ㎡,建筑面积为    。根据申请人申请及陈述的内容,拟申请确权的集体建设用地四至清楚、无土地和房屋权属纠纷,相关情况已经村委会公示确认。

     

    经办人:         负责人(签章):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经审核,申请单位申请及陈述的内容属实,符合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条件,拟同意确认该申请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     ㎡,建筑面积为    ,用途为             

     

    负责人:                 公章:

       

    县自然资源局审核意见

    拟同意,呈县政府审定。

     

    经办人:                 负责人(签章):

       

    县人民政府审定意见

    同意审核意见,批准申请人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负责人:                公章:

       

    备注

    1.办理房屋所有权需提供房屋可靠性鉴定合格报告。

    2.一式2份,申请人1份,乡镇1份。

                   

     

     

    附件7

     

     

    经我村委会查明,兹有集体建设用地坐落于      乡(镇)              号,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系申请单位于              日建设占用,占地面积      ㎡,地上房屋建筑面积      ㎡。

    该土地和房屋由申请单位使用,四至清楚且无权属争议,现按照我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求,就该申请单位申请确权登记的土地和地上房屋相关情况予公告。公告期限自      日至      止(30天)。公告期间如对上述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现状及使用情况有异议的,请及时向我村委会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并将同意申请单位对以上所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申请确权登记。

    特此公告。

     

     

            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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