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公安局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时间:2025-01-20 17: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现向社会公布《安溪县公安局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部分组成。本报告所列数据的统计时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年报电子版可通过“安溪县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www.fjax.gov.cn)下载。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与安溪县公安局办公室联系(地址:安溪县河滨南路777号,邮编:362400,电话:0595-23265045,电子邮箱:axpolice@126.com)。

      一、总体情况

      2024年,安溪县公安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上级关于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进一步拓展政务公开的广度、深度和精度,提高公开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主动公开情况。2024年,我局通过安溪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信息16条,其中信息公开年报1条,其他15条;通过“安溪公安”微信公众号推送微信478条,通过“安溪公安”抖音视频号发布抖音视频81条。

      2.依申请公开情况。严格规范受理、办理、答复、归档等环节,始终做到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办理及时、准确、无误。2024年,我局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7件,办结4件,转下年度办理3件。

      3.政府信息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修订完善《安溪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等制度,不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有效提升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规范化。

      4.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在治安、交警、户政、出入境管理、派出所等相关警种部门窗口设置警务公开栏,将有关业务和最新的办事结果向群众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畅通警民交流渠道,开展“110”宣传日、“6.26”国际禁毒日、警营开放日等活动,在商场、企业、社区、学校等区域发放宣传单12万余份。

      5.监督保障。安溪县公安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2次,参加县政府举办培训班1次。2024年,我局积极主动接受社会评议,未发生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问题情况,未出现违反有关法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40.2751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7

    0

    0

    0

    0

    0

    7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1

    0

    0

    0

    0

    0

    1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1

    0

    0

    0

    0

    0

    1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1

    0

    0

    0

    0

    0

    1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1

    0

    0

    0

    0

    0

    1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4

    0

    0

    0

    0

    0

    4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3

    0

    0

    0

    0

    0

    3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2

    0

    0

    0

    2

    0

    0

    0

    0

    0

    1

    0

    0

    0

    1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存在公开意识不强、民生类政府信息未整合发布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一方面,加强依申请公开业务培训。“公开办”对各单位依申请公开工作做好点对点提示,严格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做好日常工作,确保依法规范公开。另一方面,加强相关政府信息整合发布。特别是对交通管理通告类信息,同步做好在门户网站的发布工作,最大限度扩大知晓范围。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严格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20〕254号)和《福建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3号)等文件要求,做好信息处理费收缴管理工作。2024年,本单位未收取政府信息处理费。

     

      安溪县公安局

      2024年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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