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12-0101-2025-00033
- 发布机构:安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9-30
单位:安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电话:0595-23230063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 位名称 |
单位 性质 |
收费 项目 |
收费 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安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无 |
|
|
|
|
|
|
|
2 |
|
安溪县重点项目发展中心 |
事业单位 |
无 |
|
|
|
|
|
|
|
3 |
|
安溪县经济信息中心 |
事业单位 |
无 |
|
|
|
|
|
|
|
4 |
|
安溪县价格认定 中心 |
事业单位 |
无 |
|
|
|
|
|
|
|
5 |
|
安溪县粮食发展服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无 |
|
|
|
|
|
|
|
6 |
|
安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投标人能够按照招标文件履行义务,由投标人缴纳的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行业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有关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
政府制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
7 |
|
安溪县粮食和物资储备有限公司 |
企业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投标人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投标人缴纳的保证金。
|
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根据合同约 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
|
8 |
|
安溪县粮食和物资储备有限公司 |
企业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 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 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 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 知(国办发〔2016〕4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 〔2017〕138号) |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 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 结算价款和 预留保证金。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 350524020001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