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12-0101-2024-00038
- 发布机构:安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04
改革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政策解读
安溪县发展和改革局于2024年9月9日印发了《安溪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安溪县发展和改革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安发改规〔2024〕1号),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1.制定的必要性。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安溪县司法局转发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安司〔2021〕6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依据《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泉发改规〔2022〕5号)以及县委编办批复的权责清单《关于公布安溪县发展和改革局权责清单的通知》(安委编办〔2021〕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措施。
2.制定依据。主要依据《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泉发改规〔2022〕5号)和《关于公布安溪县发展和改革局权责清单的通知》(安委编办〔2021〕7号)等相关文件。
二、制定过程
1.起草单位。本文件由安溪县发展和改革局起草。
2.征求意见。本文件于2024年8月23日至9月1日在安溪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反馈0条。
3.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2024年9月2日,我局办公室对该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认为该文件制定主体、依据、权限、内容、程序合法,未发现存在合法性问题。
4.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2024年9月9日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9月9日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1.简要阐述主要的制度设计和内容。
本次《清单》,主要针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明确不予行政处罚事项5个,包括对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处罚、对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不按价格监测表内容提供资料或不按价格监测表规定的时间提供资料、拒绝提供价格监测资料或提供不真实的价格监测资料,并对不予处罚事项的适用条件及法律依据做出具体说明。
2.涉及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和依据。
(1)对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主要依据:《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泉发改规〔2022〕5号)文件第1点。
(2)对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主要依据:《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泉发改规〔2022〕5号)文件第2点。
(3)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主要依据:《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泉发改规〔2022〕5号)文件第3点。
(4)不按价格监测表内容提供资料或不按价格监测表规定的时间提供资料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主要依据:《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泉发改规〔2022〕5号)文件第4点。
(5)拒绝提供价格监测资料或提供不真实的价格监测资料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主要依据:《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泉发改规〔2022〕5号)文件第5点。
3.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9日。《安溪县发展和改革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安发改〔2022〕75号)同时废止。
四、咨询渠道
咨询单位:安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电话:23232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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