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财政局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时间:2025-01-20 17: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分解表的通知》《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台账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特编制并向社会公布安溪县财政局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部分组成。本年报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本年报电子版可在“安溪县政府门户网”(www.fjax.gov.cn)下载。如对本年报有疑问,请与安溪县财政局办公室联系(地址:安溪县凤城镇大同路1号,邮编:362400,电话:0595-23232614,传真:0595-23288614)。

      一、总体情况

      2024年,安溪县财政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系列部署,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1.主动公开。根据工作实际和群众需要,主动公开财政领域信息,及时公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等信息。安溪县财政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88条,全文电子化率100%。

      2.依申请公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出现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3.政府信息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安政办〔2019〕3号)文件要求,公开内容严格执行“三审”制度,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全面性、准确性和主动性。坚持信息公开及时主动,其他类信息及时更新。 

      4.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依托安溪县政府网站,准确及时更新内容。并借助泉州市政府办公室开发的内容安全审查平台,对发布内容表述不规范问题进行检测,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保证公众获取信息的准确性。

      5.监督保障。指定专门干部负责,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高效开展。2024年,积极主动接受社会评议,未发生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问题情况,未出现违反有关法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新

    制作数量

    本年新

    公开数量

    对外公开总数量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3

    0

    3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0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0

    0

    行政强制

    0

    0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88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88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七)总计

    10

    0

    0

    0

    0

    0

    1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目前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难:公开形式不够丰富、财政资金预决算公开内容有待进一步深化。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要求,持续加以改进:一是持续健全完善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制度,努力提升信息公开水平。对按规定应公开的事项,及时、全面、主动公开,增加主动公开财政信息的数量。同时引导干部职工加大政务公开宣传,进一步抓好基层政府信息公开。二是进一步创新和拓宽政府信息公开载体,采取形式多样、群众乐于接受的方式方法进行政府信息公开,不断丰富政策解读形式,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整体工作水平。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严格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20〕254号)和《福建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3号)等文件要求,做好信息处理费收缴管理工作。2024年,本单位未收取政府信息处理费。

     

      安溪县财政局

      2025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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