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9034-0101-2025-00007
- 备注/文号:安防减救〔2025〕3号
- 发布机构:安溪县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9-24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安溪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1年12月28日印发的《安溪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减〔2021〕2号)同时废止。
安溪县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
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安溪县应急管理局代章)
2025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溪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党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全面领导,按照应急管理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福建省防洪条例》《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福建省气象条例》《福建省森林条例》《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泉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泉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溪县应急管理局应急预案内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时县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研究审议全县防灾减灾救灾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建立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协调推动防灾减灾救灾法规体系建设,协调解决防灾救灾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表彰和国际交流合作;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全县的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并负责指导、协调本系统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2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负责与相关部门、各乡镇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中央、省、市、县各级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3 灾害救助准备
县气象、水利、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地震等部门要及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县发改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6)协调县气象、水利、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地震等相关部门,依法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级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较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向省应急厅、应急管理部报告。
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乡镇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 受灾乡镇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资源、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卫健、保险监管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4.1.6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受灾乡镇应当根据灾情变化,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干旱灾害除外),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应急局第一时间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要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4.1.7 对于干旱灾害,受灾乡镇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逐级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逐级续报一次灾情,对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干旱灾害每5日逐级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开展灾情核定并逐级上报。
4.1.8 县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针对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情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灾情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乡镇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受灾乡镇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县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全县因灾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全县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6万人以上;
(3)全县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
(4)全县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牧业人口18万人以上。
(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县委、县政府决定。必要时,县委、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请求针对我县灾情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灾情研判。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或委托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重灾村(社区)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及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
(2)指导开展救灾。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率领或指定县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率领由县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并配合市级工作组来我县开展救灾工作。根据灾情发展和救灾工作需要,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或县应急局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县财政局、应急局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灾情,经县政府批准,启动响应后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受灾乡镇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局会同县发改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发改局、交通局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相关领域的救灾救助资金;县交通局、城管执法局、公路分中心、铁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县财政局、应急局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财政、应急部门申请中央、省级、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中央、省级、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下拨后,经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局、应急局及时将中央、省级、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下拨受灾地区。县发改局、交通局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救灾救助资金支持。
(5)投入救灾力量。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迅速协调县消防救援支队和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财政局督促县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人武部、武警中队等有关单位根据县政府或受灾地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协助受灾地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县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工信商局、市监局等有关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应急局、发改局、工信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安溪金融监管支局等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保险机构第一时间深入一线开展理赔调度,不断优化理赔服务模式,实现能赔快赔、应赔尽赔、合理预赔。
(8)抢修基础设施。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城管执法局组织指导做好城区应急供水保障工作,指导灾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并负责做好灾后市政道路、管网抢通及临时照明设置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县发改局、工信商局依职责指导开展水电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县交通局指导辖区内农村公路设施修复,安溪公路分中心负责辖区国道、省道公路设施修复,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区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修复。县工信商局指导灾区通信工程修复。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龙岩工务段、漳州车务段等铁路运营管理单位组织灾区铁路设施修复。
(9)提供技术支撑。县科技局组织专家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县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生态环境局指导受灾地区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指导督促受灾地区政府开展因灾导致的次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工信商局组织基础电信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根据灾害救助需要提供相关技术支撑。
(10)开展救灾捐赠。县应急局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乡镇或者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申请国家、省级、市级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家、省级、市级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县民政局按县政府要求分配捐赠款物。县应急局、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政策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外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11)加强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县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县委网信办、文体旅局、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灾情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和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灾害评估有关规定和要求,县应急局组织开展灾情评估,或会同县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镇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合力开展救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报告工作情况。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要求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一)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全县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全县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5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
(3)全县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全县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牧业人口9万人以上、18万人以下。
(二)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请求市应急管理局针对我县灾情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灾情研判。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主持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重灾村(社区)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2)指导开展救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率领或指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率领由县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并配合市级工作组来我县开展救灾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下拨救灾款物。县财政局、应急局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灾情,经县政府批准,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受灾乡镇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局会同县发改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发改局、交通局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相关领域的救灾救助资金;县交通局、城管执法局、公路分中心、铁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县财政局、应急局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申请中央、省级或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中央、省级或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下拨后,经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局、应急局及时将中央、省级或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下拨受灾地区。县发改局、交通局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救灾救助资金支持。
(5)投入救灾力量。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协调县消防救援支队和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县财政局督促县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人武部、武警中队等单位根据县政府或受灾地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协助受灾地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恢复灾区秩序。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县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工信商局、市监局等有关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应急局、发改局、工信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安溪金融监管支局等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保险机构第一时间深入一线开展理赔调度,不断优化理赔服务模式,实现能赔快赔、应赔尽赔、合理预赔。
(8)开展救灾捐赠。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受灾地区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9)加强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县委网信办、文体旅局、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0)开展灾情评估。灾情稳定后,县应急局指导受灾乡镇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上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1)合力开展救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全县因灾死亡和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2)全县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3)全县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全县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牧业人口4.5万人以上、9万人以下。
(二)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依程序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请求针对我县灾情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灾情研判。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重灾村(社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指导开展救灾。派出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并配合市级工作组来我县开展救灾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下拨救灾款物。县财政局、应急局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灾情,经县政府批准,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受灾地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财政局、应急局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申请中央、省级或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中央、省级或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下拨后,经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局、应急局及时将中央、省级或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下拨受灾地区。县应急局根据受灾乡镇申请,会同县发改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局、城管执法局、公路分中心、铁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县发改局、交通局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相关领域的救灾救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救灾救助资金支持。
(5)投入救灾力量。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协调县消防救援支队和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县财政局督促县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人武部、武警中队等单位根据县政府或受灾地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协助受灾地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健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安溪金融监管支局等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保险机构第一时间深入一线开展理赔调度,不断优化理赔服务模式,实现能赔快赔、应赔尽赔、合理预赔。
(7)开展救灾捐赠。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受灾地区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加强新闻宣传。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开展灾情评估。灾情稳定后,县应急局指导受灾乡镇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受灾乡镇政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合力开展救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全县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5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2)全县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90户以上、500间或150户以下;
(3)全县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牧业人口2万人以上、4.5万人以下。
(二)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告。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依程序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报县委、县政府以及市应急管理局减灾科。
5.4.3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灾情研判。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重灾村(社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指导开展救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配合市级工作组来我县开展救灾工作,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汇总统计灾情。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下拨救灾款物。县财政局、应急局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灾情,经县政府批准,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受灾地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局根据受灾乡镇申请,会同县发改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局、城管执法局、公路分中心、铁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县发改局、交通局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下拨相关领域的救灾救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救灾救助资金支持。
(5)投入救灾力量。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协调县消防救援支队和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县人武部、武警中队等单位根据县政府或受灾地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县卫健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加强新闻宣传。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8)合力开展救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及救助能力薄弱的地区,或灾害对受灾乡镇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联动
市对我县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立即依程序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对已启动县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三级以上应急响应的,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乡镇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三级以上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县应急局报告。
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局向相关乡镇通报,所涉及乡镇如未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应当立即启动,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乡镇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局要指导受灾乡镇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 根据受灾乡镇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县财政局、应急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县应急局指导受灾地区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灾后经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可在急难发生地申请临时救助。
6.1.5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局、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地区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2.2 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农村住房保险等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泥石流沟口和易发洪涝的低洼地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严禁在行洪道周边建房。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4 对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应急局按照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关于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有关规定和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组织受灾地区开展倒损住房核定工作,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县住建、资源、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规定共同推进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5 根据受灾乡镇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下达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针对市对我县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财政局、应急局按照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申请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6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乡镇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县应急局收到乡镇上报的本行政区域内绩效评价情况后,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县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6.2.7 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资源部门组织做好灾后住房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8 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6.3.1 受灾地区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局、财政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部署加强指导,县应急局、财政局按照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关于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有关规定和省市有关规定抓好落实。
6.3.2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局每年9月中旬开展全县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乡镇赴受灾地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县需救助人员规模。
6.3.3 各乡镇应当在每年9月下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3.4 根据乡镇的资金申请以及全县需救助人员规模,县财政局、应急局积极向市财政局、应急局争取冬春救助资金并提出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达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
6.3.5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县发改局、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县发改局确保粮食供应。必要时,县应急局、财政局、发改局联合向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发改委(粮储局)申请调拨市级救灾物资支持。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乡镇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县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用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1.3 县政府和各乡镇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 县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政府、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地区的村(社区),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参照中央、省级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灾害规律和特点,以及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等储备必要物资,及时补充更新。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完善救灾物资生产企业信息,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和供应机制,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
7.2.4 加强救灾物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管理数据库。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县工信商局健全县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组织基础电信企业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通信应急装备预置,负责对接本地电信、移动、联通等企业,建立应急通信资源调度台账,确保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恢复核心区域通信,提升受灾地区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 加强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应用,加强应急通信网络建设、管理,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指挥机构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加强数据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工程抢险、水上救助、防化救援、电力抢修、通信抢修、医疗防疫等专业救灾队伍建设,以及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应急管理、资源、住建、城管执法、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工信商、卫健、林业、消防救援、地震、气象、电力、红十字会、保险机构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村三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并通过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开展相关活动。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7.6.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运用国家减灾卫星、气象卫星、海洋卫星、资源卫星、航空遥感等对地监测系统平台,加强我县地面应用系统和航空平台系统建设,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指导各地开展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7.7.2 组织应急管理、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卫健、林业、消防救援、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按照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
7.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对先进应急装备的跟踪研究,加大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力度,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 运用国家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通过福建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8 宣传和培训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组织开展对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1.1 洪涝灾害:指因降雨、降融雪、冰凌、溃坝(堤)、风暴潮等引发江河洪水、渍涝、山洪等,以及由其引发次生灾害,对生命财产、社会功能等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山洪、冰凌洪水、融雪洪水、城镇内涝等二级灾种。
8.1.2 干旱灾害:指一个地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降水异常偏少,河流、湖泊等淡水资源总量减少,对城乡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造成直接影响和损失的自然灾害。
8.1.3 台风灾害:指热带或者副热带海洋上生成的气旋性涡旋大范围活动,伴随大风、暴雨、风暴潮、巨浪等,以及由其引发次生灾害,对生命财产、社会功能等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台风编号采用中国气象局公告的台风编号填写。
8.1.4 风雹灾害:指强对流天气引起大风、冰雹、龙卷风、雷电等,以及由其引发次生灾害,对生命财产、社会功能等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包括大风、冰雹、龙卷风、雷电等二级灾种。
8.1.5 低温冷冻灾害:指气温降低至影响作物正常生长发育,造成作物减产绝收,或者因低温雨雪造成结冰凝冻,致使电网、交通、通信等设施设备损坏或者阻断,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的自然灾害。
8.1.6 高温灾害:是指因高温天气(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对农业、林业、水产养殖、电力、交通、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的灾害事件。
8.1.7 雪灾:指因降雪形成大范围积雪,严重影响人畜生存,以及因降大雪造成交通中断,毁坏通信、输电等设施的自然灾害。
8.1.8 地震灾害:指地壳快速释放能量过程中造成强烈地面震动及伴生的地面裂缝和变形,造成建(构)筑物倒塌和损坏,设备和设施毁坏,交通、通信中断和其他生命线工程设施等被破坏,以及由此引起火灾、爆炸、瘟疫、有毒物质泄漏、放射性污染、场地破坏等,对生命财产、社会功能和生态环境等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地震震级采用中国地震局公告的地震震级填写。
8.1.9 地质灾害: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危害生命财产安全且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二级灾种。
8.1.9.1 崩塌灾害:指较陡斜坡上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山体崩落、滚动、撞击,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8.1.9.2 滑坡灾害:指斜坡上的岩土体由于自然原因,在重力作用下沿一定的软弱面整体向下滑动,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8.1.9.3 泥石流灾害:指山区沟谷中或者坡面上,由于暴雨、冰雹、融水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混合流,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白然灾害。泥石流中泥沙石等固体物质含量较多,因灾遇难人员多呈淤埋或者重压窒息死亡特征,建(构)筑物受损以冲击与淤埋为主。
8.1.10 森林草原火灾:指失去人为控制,在森林内和草原上自由蔓延和扩展,对森林草原、生态系统和人类带来一定危害和损失的林草火燃烧现象。
8.1.11 生物灾害:指病、虫、杂草、害鼠等在一定环境下暴发或者流行,严重破坏农作物、森林、草原和畜牧业的灾害,以及因野生动物(不包括动物园饲养管理的动物)活动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农牧业、家庭财产等损失的灾害。
8.2 责任与奖惩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将按规定推荐参评上级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预案实施过程中,县应急局应结合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 各乡镇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乡镇预案报县应急局备案。县应急局加强对各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地方动态完善预案。
8.3.4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5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会同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县委、县政府根据需要可决定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十年。
安溪县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9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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