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溪县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的通告
时间:2019-03-08 17:08 浏览量:
    为全面细化和完善全县土地利用基础数据,掌握翔实准确的国土利用现状和自然资源变化情况,满足生态文明建设、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宏观调控、自然资源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闽政文〔201887号)要求,按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818号)的总体部署,自本通告公布即日起在安溪县范围内开展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查时间

自本通告公布即日至20191231

  二、调查范围

安溪县全域范围,调查面积2993.77平方公里。

  三、调查内容

以国家下发的正射遥感影像图为基础,逐图斑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全面掌握全县耕地、种植园、林地、草地、湿地、商业服务业、工矿、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地类分布及利用状况。具体包括:(一)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二)土地权属调查;(三)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包括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永久基本农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四)同步推进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

  四、调查方法

利用“互联网+”在线举证软件,采用“3S”一体化技术,逐图斑开展实地调查举证工作。

  五、调查原则及要求

(一)安溪县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县乡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调查。

(二)为加强组织领导,安溪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我县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协调解决调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县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第三次国土调查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日常事务协调工作。

(三)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具体工作由专业队伍承担,调查工作人员挂牌上岗、按章作业,不得向单位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各乡镇应配合专业队伍做好本辖区国土调查各项工作。

(四)国土调查期间,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人员开展调查工作,协调提供土地性质、权属性质、利用情况、用地范围等信息。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者阻挠调查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国土调查工作。违反本通告,拒绝、阻挠调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由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即日起施行

 

 安溪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8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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