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第七批)
时间:2024-07-12 09:59 浏览量:
 
序号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日期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罚款金额(万元)
1 安溪县城厢庚申木制品加工点未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案 安溪县城厢庚申木制品加工点 (安)应急罚〔2024〕19号(2024.7.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4年5月17日,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前往安溪县城厢庚申木制品加工点执法检查,发现安溪县城厢庚申木制品加工点存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和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 的规定 罚款 1.2
2 李木川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案 李木川 (安)应急罚〔2024〕20号(2024.7.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第七十七条规定。 2023年9月22日,我局接到安溪县龙门镇人民政府线索报告,2023年9月22日下午我局联合安溪县龙门镇人民政府对举报的位于安溪县龙门镇美内村张坑隶属于你的仓库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获该仓库存有松节油、脱脂酸甲酯、仲丁酯、二甲苯、甲醇、天那水、乙醇等21种危险化学品,并设有两台高速搅拌机,该仓库为李木川承包所有,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资质。经查李木川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在安溪县龙门镇美内村张坑设置仓库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过厦门市九安安全检测评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分析,该生产场所存在多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发生事故可能导致作业人员伤亡,李木川的行为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我局于2023年10月10日将案件移送至安溪县公安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5月14日,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对你宣告不起诉(安检刑行意〔2024〕53号)。2024年5月22日,由安溪县公安局将案件退回我局,并由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李木川予以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 罚款 10
3 安溪县魁斗秋合建筑材料加工点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案 安溪县魁斗秋合建筑材料加工点 (安)应急罚〔2024〕21号(2024.7.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4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安溪县魁斗秋合建筑材料加工点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开关盖破损、电线路未套管或套管不到位等2项一般事故隐患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和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 的规定 罚款 1.5
4 福建省安溪县和兴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未将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案 福建省安溪县和兴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安)应急罚〔2024〕22号(2024.7.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2024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福建省安溪县和兴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将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和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 的规定 罚款 3.5
5 泉州得力农林机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泉州得力农林机械有限公司 (安)应急罚〔2024〕23号(2024.7.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2024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泉州得力农林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有1名电焊工在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焊工证)的情况下从事电焊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和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 的规定 罚款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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