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向受理机关提出,领取并如实填报申请登记表,同时提供如下材料。
受理机关: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材料提供:
1.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等有效证明材料;
2.诚信承诺书;
3.授权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4.受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准入条件:
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并根据实际适时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各类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为:
1.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
3.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可实行并轨运行;
4.限价房保障对象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受理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日(工作日,下同)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初审和公示
受理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收入、资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公共场所张榜公示,公示7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住建部门。
复审
1.县住建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规定时间内(由各地视情确定,下同),会同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就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有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和现住房状况、房产上市交易、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以及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同级民政部门。
2.民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规定时间内,提请公安、工商、社保等部门核查相关信息。
3.公安部门应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工商部门应提供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等相关信息;社保部门应提供社会保险缴纳信息。上述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信息反馈给同级民政部门。
4.民政部门应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出具符合条件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资产核定证明,提交县住建部门。
复核认定和公示
县住建部门会同民政等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复核认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7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并通知申请人。
经复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建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轮候和选房
住建部门通过公开评分、摇号等方式确定申请家庭(个人)轮候顺序,建立轮候名册,井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和申请轮候顺序,在规定的轮候期内分期、分批组织申请家庭(个人)参加公开选房。轮候排序、配租配售结果应在相关媒体、街道、社区、用人单位等地公布。
签订租售台同
对轮候到位的城镇保障家庭,住建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住房保障产权人),与配租配售对象要签订租售合同,明确保障对象合理使用保障性住房的权利和义务。
年度申报和复核
享受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以及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个人),按年度或规定期限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的变动情况。住建部门应定期会同民政部门以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对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入户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
退出
廉租住房:
1.申请家庭轮候期间住房、收入、人口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住建部门,经审核后,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住房保障资格。
2.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6)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3.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
1.承租人违反以下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出租人可与其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
(1)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
(2)承租人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3)承租房屋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三个月以上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三个月以上的;
(5)承租人擅自改变承租住房结构的;
(6)其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2.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出租人可要求用人单位协同督促腾退,同时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拒不腾退的,自合同到期之日起开始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并可采取在适当范围公告通报、纳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5年内不得享受本地住房保障政策等措施,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其退出。
经济适用住房:
1.申购家庭轮候阶段住房、收入、资产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配售资格。
2.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3.对违反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
其他:
对弄虚作假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即收回住房,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并记录诚信档案。
监督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主动接受媒体和公众的社会监督。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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