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水利局2023年上半年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汇总表
时间:2023-07-03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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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方式 |
处理机关 |
决定书日期 |
1 |
《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安水保〔2023〕罚决第1号) |
厦门欣实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2022年12月25日省环保督察反馈厦门欣实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报送的2020年-2022年水土保持监测材料存在虚假问题,我站收到反馈于2023年1月23日进行立案调查,发现厦门欣实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报送的剑斗镇C06-02地块安置区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材料存在虚假监测材料内容,涉嫌违反了《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对水土保持监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根据《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
罚款肆万伍仟伍佰元(45500.00元) |
安溪县水利局 |
2023年3月 |
2 |
《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安水〔2023〕罚字第003号) |
刘** |
2023年3月1日接到市支队转来群众举报件,2023年3月3日我局水政监察大队到蓬莱镇鹤厅村进行调查,发现蓬莱镇鹤厅村刘朝练于2023年1月20日用自建房后面的旧厂房改成洗砂场进行洗砂,经调查刘朝练洗砂场的砂是向安溪县龙门镇2025产业园磊协达建材有限公司的许巧锦购买的,购买过来的砂子含有泥土不好出售,刘朝练利用抽水机从蓬莱镇百里渠渠道抽水到洗砂设备进行冲洗再出售。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和《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33项轻微档。 |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拆除取水设备;3、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
安溪县水利局 |
2023年5月 |
3 |
《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安水〔2023〕罚字第004号) |
杨** |
2023年1月6日接到市支队转来群众举报件,2023年1月6日下午我局水政监察大队到蓬莱镇新林村进行调查核实,举报件中举报的属于龙潭溪温泉村至新林村的河道治理,2023年2月7日对该公司项目负责杨发兴进行询问,杨发兴拒不承认有卖砂行为。经走访后,3月22日再对杨发兴进行询问,杨发兴才承认2023年1月份有卖了5车砂子给帮他跑运输的刘朝练。违反了《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
根据《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20项轻微档。 |
1、停止违法砂石外运行为;2罚款人民币肆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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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水利局 |
2023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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