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关于2022年“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及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升监管效能,优化市场营商环境,以及中央和省、市、县政府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工作部署,落实监管责任,现将安溪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2022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予以公布。
附件:1.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2.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安溪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2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安溪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表 |
|||||||||
序号 |
抽查计划名称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抽查主体 |
抽查方式 |
抽查时限 |
抽查频次 |
备注 |
1 |
娱乐场所监管 |
娱乐场所 |
20% |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是否含有禁止内容,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是否连接至境外曲库,歌舞娱乐场所是否接纳未成年人,是否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游艺娱乐场所是否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是否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执法大队 |
明查暗访 |
全年 |
一年四次 |
|
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管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20% |
是否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执法大队 |
明查暗访 |
全年 |
一年四次 |
|
3 |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监管 |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 |
20%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是否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是否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是否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执法大队 |
明查暗访、网络巡查 |
全年 |
一年一次 |
|
4 |
旅游市场监管 |
出境旅行社、国内旅行社 |
20% |
1. 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2.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3.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
执法大队产业发展股 |
明查暗访 |
全年 |
一年一次 |
|
5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监管 |
高危险性体育经营场所 |
20% |
1.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2.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3.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4.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
体育股 执法大队
|
明查暗访 |
6-9月份 |
一年一次 |
|
附件2
安溪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备注 |
1 |
娱乐场所监管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是否含有禁止内容,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是否连接至境外曲库,歌舞娱乐场所是否接纳未成年人,是否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游艺娱乐场所是否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是否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执法大队 |
8 |
明查暗访 |
20% |
一年四次 |
|
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管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是否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执法大队 |
6 |
明查暗访 |
20% |
一年四次 |
|
3 |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监管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是否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是否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是否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执法大队 |
5 |
明查暗访、网络巡查 |
20% |
一年一次 |
|
4 |
旅游市场监管 |
《旅游法》、 《福建省旅游条例》 |
1.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2.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3.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
产业发展股 执法大队 |
5 |
明查暗访 |
20% |
一年一次 |
|
5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监管 |
1.《全民健身条例》 2.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3.《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
1、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2、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3、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4、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
体育股 执法大队 |
10 |
明查暗访 |
20% |
一年一次 |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