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学(含职校初中部)、中心学校、县直小学、民办学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4〕64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通知》(闽财教指〔2023〕90号)精神,现依据2024年春季各校实际享受营养改善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专项资金的人数,结算2024年春季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专项资金、下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专项资金、我县增加补助的农村贫困寄宿生生活费(具体金额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对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生和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寄午餐学生,按每生每年1000元标准进行营养餐补助;2024年春季学期起,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城乡公、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建档立卡学生、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学生、孤儿或残疾学生、烈士或优抚家庭学生等四类学生中的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每生每年1500元的标准补助生活费;非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的标准补助生活费(《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4〕64号)。
2.各校要严格按照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15〕5号)及《安溪县教育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安溪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教〔2018〕240号)要求,认真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并保管好相关资料以备检查,如发现违反规定的,将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学校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安溪县2024年春季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情况表
2.安溪县2024年春季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补助和生活费补助(县增补)专项资金情况表
安溪县教育局 安溪县财政局
2024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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