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学、中职学校、中心学校、县直学校:
为规范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经营管理,确保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和营养健康,有效防范教育系统廉政风险,县教育局、财政局于2012年秋季分别印发《安溪县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安教〔2012〕392号)和《安溪县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安教〔2012〕421号),作为全县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经营管理尤其是财务管理的依据。2023年3月,县教育局立足当前我县中小学、幼儿园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进一步下发了《安溪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安教〔2023〕38号),对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经营管理工作进行强化规范。为深化落实以上三份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1.全县初中、小学、幼儿园校内开设的食堂,一律由学校自主经营管理;高中和职校校内开设的食堂,原则上需采用学校自主经营的方式。目前,对外承包经营或委托第三方管理的高中和职校食堂,如未进行规范招投标,本学期结束后一律予以终止合同,2023年秋季开始由学校自主经营;按照程序规范招投标实施对外承包经营或委托第三方管理的高中和职校食堂,按原签订的合同执行,但学校应参照本文件要求进行监管,合同服务期满后,一律由学校自主经营。
⑴高中和职校对外承包经营或委托第三方管理的食堂要确保公益普惠性质。
⑵高中和职校食堂的水电费用、易耗品费用和小额修缮费用经学校食堂经营管理监督小组核实确认并签名后,可纳入学生伙食费用成本,用学生缴纳的伙食费予以支付。
2.高中和职校食堂,原则上应尽量创造条件让学生充餐卡自主购买餐品。学生不再在校用餐时,学校应退还学生餐卡里的剩余款项。
3.学生自行充餐卡自主购买餐品的学校食堂,应提供素菜不高于1元(含1元,下同)、小荤不高于2元(素菜与荤菜混合)、大荤不高于3元(纯荤菜)的餐品并基本能满足学生购买需求。所有餐品在售卖时均需预先盛好让学生选择,提供的免费汤品必须不少于两种,且能满足学生需求,并确保既营养又可口。
4.非学生自行充餐卡自主购买餐品的学校食堂,一律采用自主选餐的方式。用餐学生5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可选餐品必须荤素结合且数量至少达到五选三以上,用餐学生数较多的学校食堂要尽量多提供餐品让学生选择,提供的汤品必须不少于两种,要既有质量、营养可口,又能基本满足学生需求。
5.2023年秋季起全县所有学校食堂均不得另行单独收取米款。
6.非学生自行充餐卡自主购买餐品的学校食堂,每学期初统一预收取学生餐费(含上级资助补助款项),高中和职校不得超过2000元,初中不得超过1500元(即上级营养工程补助500元,向学生收取不得超过1000元),小学不得超过1200元(即上级营养工程补助600元,向学生收取不得超过600元),小学寄午生不得超过700元,幼儿园(“一餐两点”)不得超过900元。学期结束时,各校应严格据实对学生餐费落实学期结算,并实行“多还少补”;学期结算情况需经监督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7.学生自行充餐卡自主购买餐品的学校食堂,用餐学生每月人日均用餐金额(含上级资助补助款项)高中和职校不得超过20元,初中不得超过15元,小学不得超过12元。
8.教职工在食堂就餐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自付,不得侵占学生利益。
9.学校应切实按照不相容岗位分设的要求设置工作岗位,建立完善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关键岗位须定期进行轮换。
10.学校应切实建立完善食堂管理机制,成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食堂管理人员及学校领导等参加的学校膳食委员会(或学校食堂经营管理工作专班),明确各人员工作职责要求,切实有效加强内部管理。
11.学校应切实完善采购管理工作制度,每学年均需对食堂所需食材以统一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同时供应周期最长为一年。要认真建立采购登记台账,严格出入库管理和食物盘存,确保食材管理规范到位。学校食堂每天的食材采购情况(含品名、数量、价格、供应商等)、出入仓情况和盘存情况要当天即时在学校膳食委员会(或学校食堂经营管理工作专班)微信群、监督小组工作群、教师微信群和家长代表微信群里公布,并存档备查。对外承包经营或委托管理的食堂同样按以上规定执行。
12.学校应成立食堂经营管理监督小组,切实对学校食堂经营管理情况进行严格监督。监督小组组长原则上有配置书记的学校由书记担任,未配置书记的学校由副书记担任,需要改由其他人员担任者需报局党组会研究确认。
⑴监督小组每个月应对当月学校食堂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定性评价(评价结论分为“优秀、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并就具体经营情况、存在问题和困难等形成书面报告呈报学校校长并发送至局体卫股邮箱(twyg1409@163.com)存档,学校校长对需改进的问题应及时组织处置。
⑵监督小组每天需对食堂采购的食品安全情况和食材具体明细情况、进出仓具体明细情况、盘存具体明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每天的具体经办人员需签名确认。同时,监督小组组长每周均需抽查并签名确认。
⑶监督小组每个月应对学校食堂的公益普惠性质进行核验。学校自主经营的完中和职校食堂厨房劳务支出超过当月学生消费总金额的20%者,以及按规定需自主经营的初中、小学食堂将购买食材(含调味品等)以外的其它费用在学生伙食费中支付者,监督小组当月对学校食堂的经营管理情况的定性评价结论原则上应为“不符合要求”。
⑷监督小组每周应对学校食堂是否规范将食堂经营管理情况录入“福建省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监管平台”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个月内发现累计2天未规范录入者,监督小组当月对学校食堂的经营管理情况的定性评价结论原则上应为“不符合要求”
⑸监督小组每月应对用餐学生当月人日均用餐金额进行核算,如出现人日均用餐金额(含上级资助补助款项)高中和职校超过20元,初中超过15元,小学超过12元者,监督小组当月对学校食堂的经营管理情况的定性评价结论原则上应为“不符合要求”。
⑹监督小组每学期需对学生餐费的学期结算及“多还少补”情况进行严格核实并签名确认。学校食堂未按要求对学生餐费落实学期结算者,当月对学校食堂的经营管理情况的定性评价结论原则上应为“不符合要求”,且必须限期整改落实到位。
⑺监督小组每学期应至少组织两次全体用餐学生及其家长的调查问卷,并对问卷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及时了解用餐学生意见和诉求,发现食堂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和困难。
⑻连续两个月被监督小组评价为“不符合要求”或一学年累计三个月被监督小组评价为“不符合要求”的学校食堂,系对外承包经营或委托第三方管理者,下一学年度予以终止承包或委托经营合同;系学校自主经营者,分管食堂的行政领导和具体管理人员下一学年度予以更换并取消评优评先和职称评聘资格。
⑼监督小组每学年应对学校落实以统一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食材采购中标供应商的情况进行监督并签名确认,并将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呈报县纪委监委驻县教育局纪检监察组。
⑽监督小组人员应认真履职,如发现履职严重不当或违纪违法线索者,或监督小组对学校食堂经营管理情况的评价结果与上级的督查(含日常巡查、检查、抽查等)、审计、巡察结果严重不符者,由县纪委监委驻局纪检监察组进行调查处置。
13.学校应严格落实每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从学校行政领导、食堂经营管理监督小组人员、老师代表和用餐学生家长代表等人选中安排不少于2人进行陪餐,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其中书记、校长每两周应至少各陪餐一次,监督小组人员每周应有不少于2人参与陪餐。
陪餐人员应做好配餐记录和陪餐评价(评价结论分为“满意、一般、不满意”)存档备查,陪餐记录和陪餐评价作为监督小组对学校食堂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定性评价的依据。如每月陪餐评价“不满意”档次达到20%以上,或“一般”和“不满意”档次合计达到30%以上者,当月监督小组对学校食堂的经营管理情况的定性评价结论原则上应评为“不符合要求”。
14.学校应由书记、校长或分管食堂的校级领导带队,组织参与食堂经营管理的相关人员和监督小组人员到食堂经营管理较好的兄弟学校进行学习交流,每学期学习交流的学校应不少于2所。
15.学校应切实建立财务公开制度,食堂财务活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分账核算,真实反映收支现状,并定期公开账务。
16.学校食堂经营管理情况和食堂财务作为县教育局对学校审计的必审内容,并纳入学校书记、校长廉政工作评价。
17.学校应及时按要求将食堂经营管理情况录入“福建省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监管平台”。
18.县教育局25个挂钩组每季度定期下沉学校,深入查摆学校食堂经营管理情况。同时县教育局计财股、体卫艺股、资助中心、中初教股不定期采取“四不两直”的形式,通过现场检查、走访师生、查阅票据、调查问卷等方式,开展联合督查并陪餐。
19.县教育局协同县纪委学校膳食督导组人员和行风监督员,不定期开展学校食堂经营管理情况随机抽查并陪餐。
20.学校食堂经营管理情况如在上级的督查(含日常巡查、检查、抽查等)、审计、巡察中被认为不符合要求且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者,系对外承包经营或委托第三方管理的,下一学年度予以终止承包或委托经营合同;系学校自主经营的,分管食堂的行政领导和具体管理人员下一学年度予以更换并取消评优评先和职称评聘资格。
21.本文件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慈山农校食堂经营管理要求参照本文件规定执行,但餐费标准执行发改部门核定的标准。
安溪县教育局 安溪县财政局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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