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安溪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通告
时间:2019-12-06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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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巩固和提高义务教育水平,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国务院第36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是国家法律赋予每个适龄儿童、少年的基本权利
二、按时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是每个父母(或监护人)应尽的义务
三、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拒不送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放任适龄儿童、少年辍学是违法行为,要追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相关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六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依照各相关法律规定,对失辍学儿童、少年父母(或监护人)通过多次宣传劝导,仍不履行父母(或监护人)法定义务、拒绝送适龄子女入学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对其父母(或监护人)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强制其送子女入学。
特此通告。 安溪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2019年12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四、通过胁迫或者诱骗等手段造成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或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是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有此类情形的,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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