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股室、县卫生监督所、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和从轻行政处罚事项两张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和从轻行政处罚事项两张清单
安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和从轻行政处罚事项两张清单
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 |
2 |
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第八项 |
责令改正 |
3 |
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 |
4 |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 |
5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 |
6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 |
7 |
放射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责令改正 |
(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 |
2 |
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 |
3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
责令改正 |
4 |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六项 |
责令改正 |
5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 |
6 |
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第二十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 |
7 |
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第二十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 |
8 |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第二十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 |
9 |
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第二十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
责令改正 |
10 |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
责令改正 |
11 |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 |
责令改正 |
12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
初次违法,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未超标,时间不超过三个月,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 |
13 |
用人单位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
初次违法,时间不超过3个月,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 |
14 |
用人单位在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 |
初次违法,涉及人数不超过3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 |
15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
初次违法,涉及人数不超过3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
责令改正 |
16 |
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
初次违法,涉及人数不超过3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五项 |
责令改正 |
17 |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 |
初次违法,开展职业病诊断不超过1例,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责令改正 |
18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 |
初次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不超过1次,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 |
19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 |
初次违法,涉及人数不超过1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 |
20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 |
21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 |
22 |
医疗机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 |
初次违法,持续时间1个月以内,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 |
23 |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
初次违法,持续时间1个月以内,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 |
24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累计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 |
25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
初次违法,涉及人员不超过1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 |
责令改正 |
26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
初次违法,未分开的场所数量累计不超过1个,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 |
27 |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
初次违法,未接受培训人数累计不超过1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 |
28 |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 |
29 |
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 |
30 |
医疗卫生机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 |
28 |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责令改正 |
29 |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责令改正 |
30 |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责令改正 |
二、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
首次发生,未造成严重后果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安溪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2023年2月6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