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福建华岭科技有限公司 泉安环评[2021]表38号)(2021年4月30日)
时间:2021-04-30 08:38 浏览量:

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

公告(2021430日)

项目名称

超大尺寸透明装甲用蓝宝石单晶高端新材料产业化项目(一期)

建设地点

安溪县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A-53、54地块

建设单位

福建华岭科技有限公司

审批文号

泉安环评[2021]表38

审批日期

2021430

公 告 期

2021430日—202156日(7日)

审批意见全文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超大尺寸透明装甲用蓝宝石单晶高端新材料产业化

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福建华岭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福建闽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超大尺寸透明装甲用蓝宝石单晶高端新材料产业化项目(一期)》(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安溪县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A-53A-54地块,一期项目用地面积6655.98㎡,年生产蓝宝石单晶新材料1.8吨。项目总投资3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

根据该项目的环评结论,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从环境保护方面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附近居民污水处理设施及排水系统排放。运营期,切割废水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表1间接排放标准(BOD5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级标准)后排入安溪县龙门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建筑材料集中堆放,进行覆盖,定期维护施工车辆及设备。施工期粉尘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   

3、优化车间生产设备布局,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采取有效的综合消声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经厂区垃圾筒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应按照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废次品和边角料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其他一般工业固废经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出售给相关厂家回收利用。

5、应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环保工作的日常管理。

6、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应按《报告表》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应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四、《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请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430

抄送: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福建闽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档。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1、监督电话:0595-68797177 26007799 68790505

2、传真:0595-68790505 23266675  邮编:362400

3、通讯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中心1号楼13楼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股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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