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泉州市创诚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泉安环评[2021]表31号)(2021年4月12日)
时间:2021-04-12 08:31 浏览量:
 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2021412日)

项目名称

泉州市创诚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安溪县官桥镇东大路1106号弘桥智谷B1幢

建设单位

泉州市创诚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审批文号

泉安环评[2021]表31号

审批日期

2021年4月12日

公 告 期

2021年4月12日—2021年4月18日(7日)

审批意见全文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泉州市创诚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泉州市创诚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漳州简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泉州市创诚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安溪县官桥镇东大路1106号弘桥智谷B1幢,项目迁扩建后租赁厂房建筑面积6000m2,年加工8万件铁件工艺品。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

根据该项目的环评结论,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从环境保护方面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生产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后排入安溪县龙门污水处理厂处理。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喷粉粉尘经滤芯过滤回收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烘干固化废气经“玻璃纤维过滤棉+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生物质成型颗粒燃烧废气经“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喷淋设备(稀碱)”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标准、表3、表4无组织控制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NMHC浓度值要求,燃烧废气参照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气锅炉标准。

3、优化车间生产设备布局,选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采取有效的综合消声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等措施,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经厂区垃圾筒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应按照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和危险废物暂存区,一般工业固废经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出售给相关厂家回收利用,危险废物经危险废物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5、应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环保工作的日常管理。

6、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要求建设和配置防范事故风险的设施和装备。

7、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报告表》核定项目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共为0.189t/a,你公司应按照VOCs污染防治要求,投产前落实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

四、项目应按《报告表》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应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请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412

抄送: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队、漳州简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存档。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1、监督电话:0595-68797177 26007799 68790505

2、传真:0595-68790505 23266675  邮编:362400

3、通讯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中心1号楼13楼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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