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安溪县官桥镇湖里园弃土综合利用项目 |
建设地点 |
安溪县官桥镇湖里园鑫绿源环保有限公司西南侧 |
建设单位 |
安溪首筑建材有限公司 |
审批文号 |
泉安环评[2021]表10号 |
审批日期 |
2021年2月10日 |
公 告 期 |
2021年2月10日—2021年2月16日(7日) |
审批意见全文 |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安溪县官桥镇湖里园弃土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安溪首筑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漳州简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安溪县官桥镇湖里园弃土综合利用项目》(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安溪县官桥镇湖里园鑫绿源环保有限公司西南侧,年产砂60万m3、黏土30万m3、石子10万m3。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6万元。 根据该项目的环评结论,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从环境保护方面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泥浆水经泥浆罐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设置初期雨水沉淀池,初期雨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运输车辆冲洗水经收集沉淀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表1中的旱作标准后回用于山林地灌溉。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四周设置围挡并布设喷雾抑尘设施。料斗口和输送带转运点设置喷雾抑尘设施。石块破碎、筛分粉尘采取水雾降尘。对原料堆场及厂区道路定期洒水抑尘。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 3、优化车间生产设备布局,选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采取有效的综合消声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经厂区垃圾筒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应按照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一般工业固废经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出售给相关厂家回收利用。 5、应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环保工作的日常管理。 6、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本项目利用安溪县官桥镇湖里园范围内的弃土为原料加工生产机制砂、黏土和石子,项目为临时性建设项目,特许经营权出让期限届满后,本项目应停止废弃土石方加工生产,自行拆除相关设备,并按要求完成退役后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项目应按《报告表》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应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请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环保措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10日 抄送: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漳州简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存档。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1、监督电话:0595-68797177 26007799 68790505 2、传真:0595-68790505 23266675 邮编:362400 3、通讯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中心1号楼13楼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股 |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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