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安溪县湖头镇人民政府)(2020年9月2日)
时间:2020-09-18 09:00 浏览量:
 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

公告(202092日)

项目名称

安溪县湖头镇污水处理厂提标及配套污水收集管网工程(一期工程)

建设地点

安溪县湖头镇镇区内

建设单位

安溪县湖头镇人民政府

审批文号

泉安环评[2020]表59

审批日期

202092

公 告 期

202092日—2020年98日(7日)

审批意见全文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安溪县湖头镇污水处理厂提标及配套污水收集管网

工程(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安溪县湖头镇人民政府:

    你公司报送的由漳州市东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安溪县湖头镇污水处理厂提标及配套污水收集管网工程(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安溪县湖头镇镇区内,项目主要包括湖头镇区内污水收集管网建设,管网总长度41.937km,其中DN300~DN800污水主干管总长约17.98km;各片区内DN300污水支干管及接户管约23.957km,设置1处过河倒虹管。项目总投资15173.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80万元。

    根据该项目的环评结论,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从环境保护方面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管道试压水在试压结束后排入下游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工程用水或作为抑尘洒水。施工期,生活污水纳入村落或社区现有排水系统。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级标准)。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现场设置围挡,运输道路、施工场地定时洒水,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项目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标准。

    3、优化车间生产设备布局,选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采取有效的综合消声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等措施,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经厂区垃圾筒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生产固废应分类收集、综合利用。

    5、应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环保工作的日常管理。

    6、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应按《报告表》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1、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2、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3、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请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队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环保措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92

抄送: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队、漳州市东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档。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1、监督电话:0595-68797177 26007799 68790505

2、传真:0595-68790505 23266675  邮编:362400

3、通讯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中心1号楼13楼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股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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